每经记者 陈玉静 每经编辑 廖丹
历经两个多月的征求意见和研究,2月6日,《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发布,自3月1日起施行。此次正式稿与此前相较主要进行三方面修改:
一是对于投资人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信托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形,明确对该类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二是突出强调投资人入股信托公司目的要端正;三是明确上市信托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规定进行。
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暂行办法》有利于提升信托公司内部治理水平,更好地保障投资人等各方相关人利益,提升信托公司经营稳健性。同时,需要看到,未来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合规要求更高,个别信托公司离监管要求还有一定距离,需要继续提升。
整体而言,《暂行办法》参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度框架,沿用了其中提出的“三位一体”股权穿透监管框架、加强主要股东股权管理、强化董事会股权事务管理责任等重要制度安排。
具体而言,《暂行办法》共六章78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信托公司股东责任。包括信托公司股东资质条件,以及股东在股权取得、股权持有、股权退出各个阶段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
二是明确信托公司职责,包括信托公司在股权变更期间应履行的职责、应承担的股权事务管理责任、应履行的股东行为管理职责等。
三是加强对信托公司股权的监督管理。包括明确监管部门股权穿透监管措施和手段,对信托公司股东或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的监管措施等。
四是明晰法律责任。以《银监法》、《行政许可法》为依据,规定信托公司股东或信托公司罚则等内容。
与之前征求意见稿的区别则主要体现在3方面:
一是对于投资人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形,明确对该类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以有利于投资者自主把握增持节奏,也有利于防范内幕交易。
二是在表述上进一步突出强调了对投资人入股信托公司目的端正的要求。
三是明确上市信托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
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表示,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强了金融机构股权管理,规范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确保稳健发展。《暂行办法》也是在这种大背景和监管趋势下出台的。过往信托公司股权管理的监管要求分布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部分,此次《办法》整体融合了之前的监管要求、最近监管要求,整体内容相对丰富。
在备受关注的金融产品持股安排上,《暂行办法》沿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明确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的5%。
此外,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同时,考虑到金融产品本身不具有民事主体应具有的权利能力,无法有效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且行业内由金融产品实际控制的信托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暴露了问题与不足,《暂行办法》要求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金融产品的,该投资人不得为信托公司的主要股东。
在股权信息透明度上,《暂行办法》以制度安排明确股权信息变化的报告主体、路径与时限要求。比如主要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报告主体、路径、时限要求分为三类:一是信托公司股东或主要股东于发生有关情形后于15日内书面通知信托公司并根据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二是信托公司就有关事项以半年报、年报形式进行公开披露;三是信托公司就股权信息变化情况自知悉之日起10日内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对于信托公司存在的股权管理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情形,银保监会表示,将及时出台相关配套办法,明确信托公司整改的过渡期安排等要求,推动信托公司股权管理逐步符合《暂行办法》。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