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仅仅两个月,交通事故受伤、转债未及时转股被罚,之后又跟基金公司打官司,这位85后基金经理助理到底惨不惨?
每经记者 黄小聪 每经编辑 肖芮冬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日公布的两则判决书引起了记者的注意——一位85后基金经理助理,可谓是“事事不顺”。
其在2017年6月时,不仅发生交通事故,被诊断为膝关节损伤等,且在之后不到一周的时间,其参与管理的益民多利债券型基金持有的“歌尔转债”因未及时进行转股被强制赎回,该基金经理助理因此被扣罚了19368元。
不仅如此,在合同到期后,基金公司未与其续签合同,她最终选择与基金公司对簿公堂。但经过一审二审之后,其只拿回了工资差额部分3468元,其余请求均未获得支持。
先来认识一下这位基金经理助理,暂且称之为熊某。
据悉,其出生于1985年7月27日,熊某与益民基金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12日~2018年4月30日止,其中试用期仅为1个月,从2017年4月12日~2017年5月11日。双方约定,熊某在益民基金的主动管理事业部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职务。
根据记者进一步了解,入职之后,熊某在益民旗下多只基金确实也都曾任职基金经理助理,比如益民多利债券、益民红利成长混合、益民品质混合等。
一般来说,基金经理助理的下一步职业发展方向很可能就是出任基金经理。但是在其入职两个多月左右时间后,2017年6月24日,熊某因为一次交通事故,造成膝关节损伤,开始断断续续请病假。
这为后来熊某与基金公司对簿公堂留下了第一个伏笔。
如果说遭遇交通事故,只是其“水逆”的开始,那么仅仅一周时间之后,熊某又遇到了第二件事情——2017年6月30日,益民基金旗下的益民多利债券基金持有的“歌尔转债”因未及时进行转股而被强制赎回。
2017年7月14日,益民基金做出《关于益民多利债券基金“歌尔转债”事件的处置报告》。据报告附件记载,益民多利债券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熊某对该事件负同等责任,给予警告处分并各扣罚19368元,同时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等内容。
2017年8月8日,熊某做出《债券型基金投资经理助理书面检查》,部分内容为:“由于此事造成的不良影响,在此,我首先做出诚恳的检讨。因为该事件,我作为基金经理助理受到了惩罚,和基金经理各承担了损失的一半。损失的扣划已从7月、8月的个人工资中扣除”。
不过这件事情,在后来与益民基金对簿公堂时,熊某提出发生事件时正在休假,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先不看法院最终是怎么判决的,回到益民多利债券基金这只产品本身来看,虽然益民多利债券基金目前已经清盘,但从2017年半年报可以看到,彼时该基金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明细里面,持有歌尔转债约11.07万元。
同时,2017年半年报还显示,该基金持有歌尔转债因工作失误未在赎回日前进行转债卖出或转股,造成该转债被强制赎回。对此,公司以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全额弥补,未对基金净值造成影响。
现在来看,这部分损失最终由基金经理以及基金经理助理熊某“买单”。
该事件过后,到了2018年3月30日,益民基金给熊某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电子邮件。其中记载道,双方于2017年4月1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8年4月30日期限届满,益民基金决定不再与熊某续订劳动合同。
在双方后续的电子邮件中,熊某认可收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希望与益民基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主张由于受伤一直未好,双方劳动合同应当顺延。2018年5月9日,熊某向益民基金发送《关于顺延劳动合同的申请》的电子邮件,但显示邮件未被接收,益民基金称没有收到过该电子邮件。
基于以上种种原因,熊某向法院起诉。除了请求法院判断益民基金支付2017年7月~8月克扣的工资差额以外,还要求益民基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多项事宜。
对于这些争议,法院认为,在书面检查时,熊某未对益民基金对其进行扣罚工资的行为提出异议,最终不予采信。但对于其2017年7月份的工资仅发放489.97元,法院指出,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对熊某主张益民基金支付2017年7月工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此外,在解除劳动合同这件事情上,法院则认为,根据熊某在益民基金工作未满一年的事实,按规定可享受法定医疗期三个月,益民基金亦认可熊某的医疗期为三个月,故累计病休时间应在六个月之内。截至2017年12月24日,熊某的医疗计算期间已经届满。熊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将后续治疗、休假的诊断提交给益民基金,故于2018年4月30日终止劳动合同时,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益民基金支付熊某2017年7月工资差额3468.99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熊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不过经过二审之后,法院依然认为熊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维持原判。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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