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年1月7日,证监会官网披露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4日期间,新三板公司明利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林军,指示团队多种手段操纵“明利股份”股价和交易量,以借机减持股份。如今东窗事发,林军等人被重罚超过17亿元,而明利股份不但在新三板被ST,股价还沦落到只有8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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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王砚丹 每经编辑 谢欣
2020年1月7日,证监会官网披露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4日期间,新三板公司明利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林军,指示团队多种手段操纵“明利股份”股价和交易量,以借机减持股份。如今东窗事发,林军等人被重罚超过17亿元,而明利股份不但在新三板被ST,股价还沦落到只有8分钱。
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详细述说了林军等操纵市场的手法和经过。参与者主要有三位:
林军,男,广西明利创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利股份)实际控制人,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利集团)董事长。
何忠华,男,时任明利股份董事,明利集团副总裁。
陈志强,男,时任明利股份监事。
林军、何忠华、陈志强共控制使用32个证券账户,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人明利集团、天勋物流、恒鑫化工、桂东磷业、申达通、工创信息、强顺农资7个账户;二是自然人卢某坚、李某明(2015年7月31日前控制)、陈某喜(2015年6月19日前控制)等21个账户;三是资管计划华茂资本华通1号证券投资基金、西域稳健新三板2号证券投资基金、中科沃土优选1号资产管理计划、国海明利股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共4个账户。
账户组交易“明利股份”的资金往来与林军存在密切关联,其中法人证券账户的资金流转由林军指使何忠华安排明利集团工作人员进行操作,自然人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为林军的自有资金、借款和配资三种情况,资管计划证券账户均是由林军提供建仓全额资金、补仓资金。
证监会指出,林军指使何忠华、陈志强及公司员工操作法人证券账户与自然人证券账户交易“明利股份”,陈志强等人通过各自的办公电脑进行交易。林军通过追加劣后资金的方式保证资管计划证券账户持续买入“明利股份”股票。
具体而言,上述账户组操纵明利股份股价主要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明利股份”股价和交易量。
证监会指出,账户组先是通过参与两次股票定向增发加强持股优势。明利集团持有明利股份原始股票4950万股。明利股份于2015年3月23日第一次定向增发股票7500万股,其中恒鑫化工认购3500万股,桂东磷业认购3307.5万股。
明利股份于2015年5月24日第二次定向增发股票24000万股,其中明利集团认购1亿股,恒鑫化工认购2144万股,桂东磷业认购2500万股,工创信息认购1800万股,天勋物流认购1760万股,强顺农资认购1720万股。
然后,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交易操纵“明利股份”股价和交易量: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账户组每个交易日均交易“明利股份”,交易股票数量为11.43亿股,成交金额56.67亿元,同期“明利股份”总成交量为14.66亿股,成交金额70.39亿元,账户组交易“明利股份”成交量在市场总成交量中占比为77.9%、账户组成交金额在市场总成交金额中占比为80.5%。
证监会经过辨认后发现,账户组持续大量交易“明利股份”,导致市场成交均价受账户组交易“明利股份”成交价格的影响巨大。在操纵期间,当日账户组交易“明利股份”成交均价与市场成交均价无偏差的达59个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23.14%;当日账户组成交均价与市场成交均价偏差在0.2%以下的达211个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82.75%;偏差在0.5%以下的达226个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88.63%。
第二种方式,则是通过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操纵“明利股份”股价和交易量。
协议转让期间(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6月18日,共39个交易日),账户组有36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账户组内成交金额为1.27亿元,占“明利股份”总成交金额3.52亿元的35.98%。
账户组每日成交金额占“明利股份”当日成交金额中,有3个交易日达到最高占比100%;有22个交易日占比在20%以上的,占协议转让交易日的56.41%;有16个交易日占比在50%以上的,占协议转让交易日的41.03%。
做市转让期间(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12月26日,共216个交易日),林军控制的账户组虽通过做市商进行交易,但实际上达到了将股票在其控制的不同账户间进行交易、做大成交量的目的,虚假交易意图明显。
在做市交易期间,账户组以做市商报价申报成交笔数共57788笔,占总成交笔数61054笔的比例为94.65%;账户组以做市商报价申报成交数量为9.97亿股,占总成交数量10.81亿股的比例为92.18%。林军控制账户组直接以做市商报价申报,实际上是利用做市商连续双边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的交易制度特点,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频繁交易,制造“明利股份”交易活跃的假象,实现操纵“明利股份”股价和交易量的目的。
证监会举了几个例子,称其为“最为典型的交易期间”:2015年8月5日9:30:29至14:59:36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股票85.3万股,买入成交均价为3.95元,累计卖出股票85.3万股,卖出成交均价为3.94元,成交总笔数为267笔,每笔成交平均间隔时间为53.90秒;2015年9月18日9:30:00至14:58:00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股票299.9万股,买入成交均价为4.67元,累计卖出股票300万股,卖出成交均价为4.67元,成交总笔数为366笔,每笔成交平均间隔时间为39.13秒;2015年12月11日9:30:22至14:59:20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股票808.4万股,买入成交均价为5.59元,累计卖出股票807.5万股,卖出成交均价为5.59元,成交总笔数为428笔,每笔成交平均间隔时间为33.58秒。
证监会指出,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4日期间,林军、何忠华、陈志强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的方式,影响了“明利股份”股票交易量,造成“明利股份”交易活跃的假象,成交量、成交额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中均排名全国第四,吸引大量投资者、做市商踊跃跟进购买“明利股份”股票,维持了股票价格,以实现减持股票获利的目的。账户组净减持股数7329.05万股,剔除账户组买入股票金额及净减持股票成本,账户组共获利2.93亿元。
证监会最终总结:林军以减持股票获利为目的,组织、指使何忠华、陈志强控制账户组,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的方式操纵“明利股份”,影响了股票股价和交易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林军作为明利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决策者和主要实施者;何忠华、陈志强具体负责控制账户组的相关交易,是上述违法行为的主要执行者。林军系主要责任人员,何忠华、陈志强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证监会决定:没收林军、何忠华、陈志强违法所得2.93亿元,并处以14.67亿元罚款,其中对林军处以14.64亿元罚款,对何忠华、陈志强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除上述重罚的三人外,证监会还公布了另一份文件,处理包括明利股份、林军、唐映等15名责任人员。
这份罚单中显示的内容,也与林军等操纵市场有密切关系——由于前述操纵市场的需要,相应的明利股份《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和《2015年第二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半年度报告》和《2015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与实际上相关账户组法人存在的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年报披露的实际控制人林军的持股比例存在虚假记载,且《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未披露股份代持情况,2015年年报披露的股份代持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为,明利股份当时时任的董监高等15人都存在各种未勤勉尽责的情况。最终,证监会又开出了六类金额罚单:
一、对广西明利创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林军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唐映、何忠华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陈志强、卢敏坚、李超雄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五、对姜红、蒙芳铭、邓红梅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万元罚款;
六、对徐赞枢、张翠芳、郑佰超、冯京、黄志刚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如今,明利股份已因公司2016年年报被会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实施风险警示,改名ST明利。从2017年到2019年上半年,公司一直亏损,2019年上半年亏损达到1.30亿元。另外,公司2016年~2018年的年报连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只不过,公司目前仍在交易,为基础层-做市类别。1月7日,ST明利报收于0.08元,全天成交2.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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