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孙志成
据新华社报道,2019年12月30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及张磊贪污一案。
1962年生于江西南昌的李宁,为中国动物生物学方面的著名科学家。2007年,时年45岁的他,即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为当时中国最年轻的“两院”院士。
2014年6月20日,李宁院士在与他的学生们拍完毕业集体照后,即被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检察院以配合调查之由带走。后来,检方宣布对李宁予以逮捕,缘由是涉嫌贪污科研经费。
2015年4月,松原市检察院就李宁案,向松原市中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20日、21日,此案一审,在吉林省松原市中院连续开庭了两天。
随后4年多来,该案再无任何进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宁系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担任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李宁课题组负责人,还担任多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被告人张磊系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特聘副研究员、科技部多项课题负责人。被告人李宁同张磊利用其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期间,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上述款项被李宁、张磊转入李宁实际控制的公司占为己有,并投资其他多家公司。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同案被告人张磊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用于套取科研经费的虚假合同、发票等书证,还出示了司法会计鉴定书等,李宁、张磊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辩解,张磊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李宁、张磊还进行了最后陈述。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4年10月1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通报,承担“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有关课题的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等被依法批捕。
通报称,2014年5月,最高检决定将审计署审计发现的李宁涉嫌职务犯罪线索指定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查办。6月,吉林省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犯罪对李宁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经初步查明,李宁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假发票和事项套取科研经费转入本人控制公司方式,先后涉嫌贪污公款2000余万元”。
2014年12月9日,中国工程院停止李宁的院士资格。李宁也成为首个被停止资格的工程院院士。
李宁是我国动物分子遗传育种学专家,时任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他发现和克隆了多个影响动物重要生产性状的基因,发展和应用了一批动物分子育种工程技术,建立和发展了我国动物克隆和乳腺生物反应器研制体系。同时,李宁在动物功能基因组、克隆分子机理等基础研究领域取得了原创性成绩。
根据中国农业大学官网发布的简历,出生于1962年的李宁1982年大学毕业后,在2007年当选为院士,堪称“罕见速度”,当时被称为最年轻的工程院院士以及“转基因院士”。他所负责的科研课题同样重大:其中的“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2008年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立项,投资约200亿元。而李宁长期担任这一业内公认“航母级”科研项目的副总工程师。
2006年至2010年,国际论文、省部级奖项等“学术产出”中,李宁占据其所在院系全部奖项的一半多。同一时期,李宁所在的生物学院获得科研项目达374个,获得国家及各类经费达6.8亿余元。
图片来源:摄图网(图文无关)
据了解,长期担任重大课题负责人、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的李宁,还参股或控股开办了多家企业。其中,成立于2009年的“北京三元济普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就是一家以李宁为法人的公司。
一位知情专家表示曾表示:“李宁最受争议的,就是他既是专项主要负责人、把关者,也是数十个子项目的负责人或顾问。”根据巡视整改通报,李宁等人承担的、农业部牵头组织实施的“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有关课题,正是套取经费事发的导火索。
有律师认为,李宁案的发生与当年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合理密切相关,2014年之前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要求每年年底未用完的经费以及结题后的结余经费都应上交,但由于新一年的课题经费经常出现较长时间的滞后,迫使很多科研人员用假发票等形式将经费留用,以解决来年经费断档期的经费使用问题,否则将导致课题无法继续进行。具体到李宁案中,他为实施科研项目而饲养的那些实验动物群体,都将因科研经费断档,而无法维持养活。
2014年6月20日,李宁院士在与研究生们拍完毕业集体照后,被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检察院以配合调查为由带走。之后,检方宣布对李宁予以逮捕,缘由是涉嫌贪污科研经费。
2015年4月,松原市检察院就李宁案,向松原市中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20日、21日,此案一审,在吉林省松原市中院连续开庭了两天。
随后,4年多来,该案再无任何进展。
此后,李宁的辩护律师及及其家属,虽然多次申请,对李宁进行取保候审,亦被拒绝。时至今日,李宁已经被羁押超过4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据经济观察报,李宁的辩护律师表示,对于李宁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进行延期的,至少已经超过10次。但是在这超过十次的延期时间里,“法院从2015年8月之后,就再也没开过庭。检方或法院,既未补充调查也没有任何新情况、新事由,这实在令人费解。但法律对具体可以延期多少次,又没有具体规定或限定。”
2019年2月,沈国舫、任继周等15位中国工程院及中国科学院院士,曾联名致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希望尽早审结李宁院士案。
他们在联名信中表示:“我们认为,如果司法机关有确凿证据证明李宁涉及犯罪,宜尽早依法判决;如果无充分证据证明李宁有罪,自然应该按照法律疑罪从无的规定判决无罪,让其回到工作岗位,参与科技创新,继续为国效力。”
图片来源:摄图网(图文无关)
2018年,《光明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指出,李宁案主要歧义在于控方所指控的李宁将部分科研资金转至其任法人代表或控股的济普霖公司和济福霖公司的账目上:
控方显然又难以否定下述事实,即济普霖和济福霖两家公司都只是李宁所做项目的科研协作平台,公司定位为创新型技术企业,以服务科研为主旨,“为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支撑和转化平台”;并且,公司所有经费都全部花在了科研研究和探索产业化研究中,并无其他业务支出;尤为重要的是,这两家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有分过红,李宁也从未有从公司领过任何报酬。
文章认为,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国家重大专项中需要产业化的项目,必须要有产业部门的加入且以产业部门为主,否则就失去了申请国家重点专项资金的资格。因此,作为学科引领人的李宁,要么找到他难以控制技术转化进程的现成公司合作,要么放弃申请项目经费;而如果成立自己可控的产业转化公司,那么,只要与其已有的科研项目有账目往来,就有构成贪污罪的风险。
此前,也有许多人认为,借助企业参与科研以便“报账”为什么不受监管?将经费结余作为研究人员个人收入,为何成为各方“默许”的明规则?李宁案暴露出我国科研经费管理方面诸多制度性漏洞。
《光明日报》还指出,该事件不仅事关科研及科研成果转化,更关乎知识产权的价值及产业化效益问题。而对于羁押已超4年的李宁,审而不判不正常,“应宜早给出定论”。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新华社、光明网、经济观察报、北京青年报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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