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伪私募”奇葩:投资5万元就成客户;兼职业务员非法吸存连儿媳也不放过!

    每日经济新闻 2019-12-26 18:21

    为了拿钱新晋商基金公司可谓是毫无底线,不审核投资客户是否符合私募基金条件,客户5万、10万投资都接收。更奇葩的是,崔某为了业绩,还把自己的儿媳妇也拉来搞投资。

    每经记者 杨建    每经编辑 何剑岭    

    图片来源:摄图网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2019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对从事借(存)贷等“伪私募”业务的情形进行了重新界定和规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不少“伪私募”的精彩故事还在继续。12月23日,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新晋商基金的兼职业务员崔某无底线拉客,为了业务还拉来了自己的儿媳妇来投资,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迫于压力,崔某主动自首并退还了违法所得。此外,新晋商基金也不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核,投资者只要投资5万元,公司就接收为客户,最终公司非法吸收存款合计9.21亿元,损失了3.25亿元。

    新晋商基金不进行客户资格审核 5万投资都接收

    12月23日,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崔某,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据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桂晋生、贾茹、杜怀让(另案处理)成立新晋商基金公司。至2015年5月,桂晋生、贾茹、杜怀让等人违法《证券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先后在太原市迎泽区景峰国际、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宇泓大厦设立办公室。由杜怀让为新晋商基金公司招聘培训业务员。

    新晋商基金公司先后以“藏山旅游风景名胜区”、“北京晋商博物馆”、“宝泰药业”、“新超管业”项目需要资金为由,让招聘的业务员通过向客户打电话及上门宣传,承诺年12%固定收益方式,吸引不特定人群来公司投资。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拿钱新晋商基金公司可谓是毫无底线,不审核投资客户是否符合私募基金条件,客户5万、10万投资都接收。

    值得注意的是,新晋商基金公司收取客户的投资款未全部用于对应项目方。依据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新晋商基金公司涉及投资客户1313人,合同金额921143800元。尚未偿还投资客户795人,投资本金344791350元,实际损失325240104元。至今投资客户的投资期限均已到期,投资款未能退还客户。

    无底线兼职业务员拉儿媳妇来投资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崔某是新晋商基金公司的兼职业务员,自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崔某在新晋商基金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违反私募资金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不特定人群以口口相传的形式,对外宣称新晋商基金公司为合法私募基金公司,资金使用有银行监管,募集资金保证用于项目方,且项目用款有担保,能保证资金安全,并以给予年利息12%的高额固定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对有投资意向的客户,被告人崔某未进行资格审核、未告知投资风险,只顾接收客户投资。经山西省家豪司法鉴定中心审计,个人业绩为70万元,团队业绩10万元,挣取工资及提成2.25万元。现投资人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投资合同金额共计125万元,实际损失为45万元,其中60万元为被告人崔某的业绩,剩余款项为其他人的业绩。程某为其团队业绩,投资金额为10万元,被告人崔某领程某提成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崔某的供述节录显示,在2014年3月到2014年5月期间,崔某在新晋商公司做兼职业务员,主要是拉客户,挣佣金。崔某自称当时不知道私募基金的规定,也没对客户做过问卷调查或进行风险提示。在公司期间介绍了两个客户,分别是郭某投资了60万元,杨某投资了10万元。还有别人发展的客户算到崔某头上,程某投资了10万元,崔某领了0.5%的提成。

    更奇葩的是,崔某为了业绩,还把自己的儿媳妇也拉来搞投资,上文中的杨某就是崔某的儿媳,杨某的10万元投资的提成3000元,崔某介绍的三名客户投资总额为80万元,提成20500元,工资2000元。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崔某主动向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投案自首。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崔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崔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崔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9500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之前私募行业出现的爆发式增长,其中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私募,尤其是P2P金融的风险敞口还在继续。而近期监管层发布了新版备案须知,对当前部分私募基金偏离“投资”本质,从事借(存)贷等“伪私募”业务的情形进行了重新界定和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同时,对5类“伪私募”不备案,有助于引导机构回归私募基金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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