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银保监会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允许外国银行可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子行与分行的基础上,规定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增加相应监管要求。相应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及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的内容,并对《条例》中经营人民币业务应符合的审慎性要求进行明确。当外国银行分行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余额达到营运资金的30%时可以不再增持。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及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将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定期存款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修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