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的广东农村居民王某,被机动车碰撞身亡,经交警责任认定,事故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生前,王某与另一人共同抚养其60岁的母亲。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王某近亲属可获得死亡赔偿金20.6万余元,王某母亲可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9.2万余元,两项合计29.8万余元。
同样一个人,同样的情形,同样的条件,唯一的不同,假设王某是城镇居民,则其近亲属可获死亡赔偿金50.4万余元,其母亲可获被扶养人生活费17.3万余元,两项合计高达67.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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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同命不同价”,明年元旦后将在广东消失。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无论其是否为农村居民,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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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司法实践中,“两金一费”因城乡居民不同身份采用不同计算标准,导致赔偿数额差异较大。根据《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8年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除外)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42066元/年、17168元/年,相差达2.45倍;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分别为28875元/年、15411元/年,相差达1.87倍。也就是说,同样的人身损害,城镇居民获赔,有可能分别是农村居民的2.45倍和1.87倍。
此次《通知》打破了目前存在的城乡差异局面,明确了统一标准,实现了“一视同仁”。拿上述王某的案例来说,即使作为农村居民,权利人获得的赔偿数额将提高37.9万余元,达原先的2.27倍。
“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根本要求,也是平等保护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表示,“试点期间,受诉法院将在立案、审理环节向当事人主动释明统一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平等、充分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人民日报客户端广东频道 贺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