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郑直
2017年,安徽蚌埠警方破获了一起涉案金额达14亿元的银行诈骗案件。
通过伪造印章和材料,假冒行长身份等手段,王某某在山西、安徽等地先后作案,骗取银行资产,可谓“胆大包天”。
近日,随着案件的判决书出炉,相关细节水落石出。王某某和同伙成功地从山西一家银行骗取4亿元后,又二度作案故技重施,伙同常某等人再骗10亿。
据王某某自己回忆,在成功骗出10亿资金后,他用来贿赂中间人的“打点费用”将近2亿元。
可悲的是,日防夜防家贼难防。
每经小编(微信号:nbdnews)注意到,这桩案件中起到关键作用的李某某,为原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中信总营”)金融同业部银行资产处经理。为了贪图300万元的“特殊回报”,这位研究生学历的80后成为“内鬼”,配合王某某团队套取了10亿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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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涉案资金中尚有4.7亿余元未归还,而李某某本人获得的“回报”则已被公安机关冻结在账户里。
遭在2017年,央视新闻就报道过“男子设惊天骗局内外勾结伪造印章诈骗银行14亿”的新闻。
凭借假冒的公章印章,相关犯罪分子屡屡得手。在尝到甜头后,这一团队将目光投向大型商业银行,中信银行即成了此次犯罪的受害者之一。
安徽警方介绍,该团伙作案的关键就是内外勾结,由熟悉银行业务的内部人员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大量帮助。
在蚌埠市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常某告诉记者,他之前是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的行长。当初蚌埠一家企业在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借高利贷时,因为数额并不大,还有利益和人情的考虑,他选择为该企业担保,而之后的担保数额越来越大,超过了自己的能力范围。
由于企业和担保人常某都无法偿还巨额债务,王某某就借此提出要利用虚假材料,从银行套取资金,此时常某已经无法拒绝了。
判决裁定书显示,在2015年5月,王某某、陈某、常某等人,围绕常某银行(支行)行长的的身份,确定以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销售理财产品为由骗取资金。理财协议标的为10亿元,期限为2年,先骗取出资方将理财资金存入固镇支行,再通过虚假手续将钱骗出。
确定诈骗模式后,相关人员曾多方物色猎物,目标银行曾包括廊坊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等多家银行,但均未能成功。直至2015年10月,在与中信总营金融同业部银行业务处经理李某某(女,1980年11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会面后,该团伙才正式确定作案目标。
李某某在向中信总行汇报后同意购买这笔10亿元、两年期的保本理财产品,年化收益为5%。在业务协商中,年化利率被最终拆分为4.7%+0.3%,常某称其中4.7%由徽商银行支付,另外的0.3%(600万元)由企业一次性支付。双方最终商定,中信银行通过通道公司千石公司购买徽商银行该笔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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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千石公司发现10亿元理财资金没有全部购买理财产品并函告中信银行,中信银行随即决定终止该笔业务,提前结清资金,并展开内部调查。
2015年12月-2016年5月,王某某、常某将千石公司账上剩余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其中2亿元资金赎回并转给中信银行,又陆续向中信银行还款近3.3亿元,至案发时,尚有4.7亿余元未归还。
判决裁定书显示,李某某自称她明知这笔理财业务是非法的,但她还是默认并继续推进。为了帮助犯罪团伙的“理财产品”计划混过中信银行内部的审核,李某某甚至暗示常某等人安排假冒行长。
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
常某说李某某当天下午在分行的时候还坚持跟常某一起去分行的机要室看着他们盖章,最后经过协商,李某某他们答应只在机要室门口看一眼,不进去。
中信银行的人核保,要去见分行的行长,常某找李某某聊这件事,李某某暗示常某随便找个人去冒充行长。常某去找王某1说这件事,决定由王某1冒充行长见中信银行的人,李某某来蚌埠的前一天,他按照常某的安排印了假名片。
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
这次在蚌埠,他制作了徽商银行蚌埠分行两枚公章、一枚名章、一枚徽商银行固镇支行现金收讫章、千石公司的三枚章,还有大概三个小的长方形的名章。2016年3月,常某让王某1冒充徽商银行行长去见中信银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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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财产品”协议签订后,李某某拉来国元证券资管部签订虚假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从而收取相关费用。
裁定书显示,2015年10月17日,李某某便联系国元证券客户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完某,私自承诺支付费用,让国元证券帮助收取购买该笔理财产品由企业支付的0.3%的利率(600万元)。李某某要求完某不要对外透漏此事。
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
李某某找徽商银行这边多要了600万元,不能转到中信银行,所以才问他们能不能以财务顾问名义收。中信总营对于让国元证券收取这笔资金,其他人是不知情的。因为公司和中信总营的所有业务都在李某某手上,所以明知帮李某某收这笔钱是李某某个人行为仍同意帮其收取。李某某还给其发送短信“不要对外交流”。李某某知道其与中信总营的其他人比较熟,所以让其不要说出去。
李某某还告诉完某,若中信总营相关人员询问,就说国元证券收取了300万元。
不过,这笔资金最终也并没有实际落入李某某的手中。案发后,该笔资金被蚌埠市公安局冻结在国元证券账户中。
在2016年,王某等人因伪造印章材料被某银行识破随即报案,导致骗局全面败露。2016年6月,蚌埠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成立专案组,对相关人员进行抓捕。
2017年10月,李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并在次月被批准逮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金融活动中索取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受贿金额上,一审法院认定为300万元,并以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李某某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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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判刑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李某某有非法占有案涉钱款的故意。在该笔理财年化收益率未超过上限的情况下,李某某擅自决定并提出将收益率拆分,对于其中0.3%的收益部分安排虚假财顾协议的形式违规收取,并多次要求相关方将费用支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且在其离职和中信银行内部核查时,对其中300万元进行隐瞒。
第二,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李某某在已经认识到该笔理财为非正常理财业务,也明知资金流向的情况下,对于业务办理中的理财产品与官网发行的产品内容不一致、随意修改产品说明书、未亲自核章面签、用章管理不规范、缺少总行授权书等严重不合规行为,其作为专业金融从业人员,对种种违规行为不仅没有及时汇报、核实,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主动协调继续推进业务,致诈骗活动得以顺利实施,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安排国元证券收取的600万元收益是为了中信银行利益,并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并不成立。
二审法院指出,理财协议外的0.3%收益系国元证券通过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的形式一次性收取600万元,在形式上与案涉的理财业务没有任何关联,中信银行对该笔费用也不享有任何权益。中信银行与国元证券之间也未达成过折扣、折抵、减免管理费的共识。且在李某某离职时和中信银行内部调查中,仍然有隐瞒国元证券收取真实数额的行为,因此对李某某的诉求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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