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证监会答复全国人大会议建议:将积极探索金融交易风险分级

    证监会 2019-12-05 14:24

    图片来源:摄图网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720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防范涉身份证出借的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会职责范围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证券账户实名制管理

    证券账户的实名开立和使用是证券账户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资本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现行法律法规对证券账户的实名开立和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账户开立环节,《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在账户使用环节,禁止投资者将个人证券账户违规出借给他人使用,《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证监会制定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近年来,证监会不断加强证券账户实名制管理,积极采取措施防范账户出借、身份证件出借可能导致的风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要求在股票市场开户时必须实名验证,并已通过技术手段与公安部身份认证中心建立了居民身份信息核验通道,实现了在申请阶段通过人脸识别、身份证信息匹配等技术手段,验证开户人的真实信息。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推动科技手段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应用,积极推进监管科技建设,提高监管效能,防范化解各类金融风险,为投资者营造健康良好的投资环境。针对因身份信息泄露而造成金融纠纷的事件,一方面将积极探索金融交易风险分级,利用信息技术对金融交易风险进行分析、预警,必要时可依据风险等级对交易操作者进行实时的身份认证,即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另一方面将利用大数据打击非法互联网金融活动,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相关人员,包括非法冒用身份进行金融交易的违法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并将其记入诚信档案,让非法金融活动失去生存“土壤”,从而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

    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10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构建了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协同监管的监管体系,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其中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一)关于股权众筹融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2016年4月,证监会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对股权众筹风险进行集中整治。证监会成立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积极稳妥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开展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整治方案》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纳入整治重点,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目前,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各地存在风险和问题的平台逐步整改规范或退出,风险隐患得到初步化解,现存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家数不多,规模较小,风险可控。

    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指导、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做好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后续工作,稳妥化解存量风险,严防违法违规问题死灰复燃,促进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健康发展。

    (二)关于互联网基金销售

    从事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注册。2013年3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基金销售业务申请及注册、基金销售支付结算、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基金销售费用、销售业务规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根据反洗钱法规相关要求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保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为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行为,防范潜在业务风险,2018年5月,证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对货币市场基金与互联网业务融合发展的行业发展新业态作出了针对性规定。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高度关注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出现的各种新模式、新情况和新问题,完善相关监管体系框架,加强对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的日常监管,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发展。

    三、关于强化投资者教育

    证监会通过多项举措,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投资者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及非法活动的能力。一是建设103家实体和互联网投资者教育基地,覆盖了29个省(区、市),为上亿投资者免费提供专业的一站式教育服务。二是围绕监管中心工作和投资者需求,开展了“理性投资从我做起”等专项投教活动,探索了“股市投资路理性每一步”公益广告、“股东来了”全国知识竞赛等喜闻乐见的理性投教方式。三是推动20余个省(区、市)试点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目前500多所学校设置投教课程,惠及数百万学生。四是持续开展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宣传教育,通过证监会官网及时向社会公众提示新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风险,协调媒体宣传报道典型案例,推动各地开展防非宣传教育进社区、进校园等活动,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做好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投资者风险提示等方面工作,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上一篇

    发力新能源 马磊:东风启辰要抓住主流市场

    下一篇

    CIHAF2019圆满举办,朗诗一举斩获四奖



    分享成功
    每日经济新闻客户端
    一款点开就不想离开的财经APP 免费下载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