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启动深汕特别合作区过渡期商品房销售的公告》。冻结了两年的深汕合作区房地产市场,正式启动过渡期商品房销售工作。
居民家庭在合作区持有的商品住房、商务公寓总套数不得超过2套,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合作区持有的商品住房、商务公寓总套数只能1套。
在合作区购买的商品住房不计入购房者在深圳市其他区(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套数限购范畴;在深圳市其他区(新区)购买的商品住房、商务公寓不计入购房者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商务公寓的套数限购范畴。
合作区管委会及市住房主管部门对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实施销售价格指导。
居民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的,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