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二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的判决是:算!
最近,上海二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的判决是:算!
那么,这起案件的由来是怎样的呢?原来,不久前,市民小刘在工作单位拿杯子冲泡奶粉喝,一不小心被开水烫伤了左腿。
同事们见状,赶紧将小刘送往医院。医生对小刘伤口进行处理后,诊断为左下肢二度烫伤。
小刘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调查认定:小刘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但小刘的用人单位甲公司不服,认为职工在上班期间,除饮水之外的饮食行为导致的伤害均不属于工伤,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小刘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情形,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决定并无不当。故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上海二中院认为,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奶粉系冲饮性质的即食性饮品,只需花费少量的人力和时间。因此,小刘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属于间接的工作原因,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满足合理生理需要的行为而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应过度排斥和苛责。当然,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实践中不能无限扩大“合理的生理需要”这一概念的范畴。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