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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百科技收科创板首份监管函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是否应担责引热议

    每日经济新闻 2019-11-25 01:05

    每经记者 袁 东    每经编辑 吴永久    

    容百科技自从曝出其客户比克动力约7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已到期,但未能实现兑付的消息至今已经有一段时间。在此背景下,容百科技的股价已经下跌近三成。

    需要注意的是,在11月19日容百科技还收到了宁波证监局的四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并指出了公司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具体细节。同时,公司也收到了上交所发出的科创板首份监管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作为容百科技上市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被市场人士质疑是否在此次容百科技的信披问题上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市场关注保荐机构是否担责

    从11月19日宁波证监局对容百科技的四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来看,宁波证监局于10月10日就对容百科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将其他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

    从具体问题来看,容百科技收到比克动力的商业承兑汇票共计7002.84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10月29日。截至11月7日,该7002.84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已到期但未能实现兑付。截至11月7日,公司对比克动力的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含前述已到期商业承兑汇票,不含银行承兑汇票)合计20766.71万元,其中逾期账款及已到期未兑付汇票合计20640.43万元,存在无法回收的风险。

    事实上,早在今年6月底容百科技对比克动力的应收账款中就有84.19%处于逾期状态,且在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报披露前,比克动力还款额均仅占6月末、9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0.90%,公司对其授信额度自7月1日起下调为0。

    宁波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况说明公司对比克动力的应收账款相关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但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三季报中仍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记者注意到,四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不仅指出了容百科技的种种问题,还牵出了这家上市仅4个月的公司IPO时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市场上有人质疑:“科创板实施注册制改革后,将进一步强化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而容百科技出现这一坏账少记的信披问题,其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是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事实上,在上述未能兑付事项之后,中信证券也出具了两份核查意见。另外,在容百科技上市之初的招股书中也做了风险揭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券商人士处了解到,进行科创板跟投的券商都在高度关注此事,表示仍然相信中信证券的专业能力。但是同时也担忧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保荐机构都不能信任,还有谁值得信任?再进一步,如果跟投部门不能信任自家保荐人,业务又如何开展?

    那么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会不会导致容百科技退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况就包括: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具体来看,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况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资深投行称中信证券有责任

    容百科技作为科创板第一家被出具监管函的企业,其保荐机构究竟该承担多大责任?

    华东某券商投行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容百科技三位高管监管谈话,目前并没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造假,所以后续是否有处罚要看情况而定。但有个问题是,在容百科技申请科创板期间,企业、中信证券、会计师事务所应该知道这笔比克动力应收款项很难按时回款(只是当时还没到期),计提是否充分?风险信息披露是否完全告知?甚至是否故意隐瞒?而且上市后董秘离职,也值得回味。”

    “券商有责任,至少在对容百科技财务判断上,不够谨慎,未做到勤勉尽职。”华南某资深投行人士告诉记者,“不过最终还要看监管层对性质的认定,尤其是否伤害到投资者利益。”

    记者注意到,容百科技发行价为26.62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58.21倍,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7月22日,容百科技正式登陆科创板,开市当天股价报收49.53元,涨幅86.06%,8月6日盘中创下69.46元新高,此后公司的股价开启单边下跌态势,截至11月22日收盘,股价报收22.63元,较发行价26.62元破发近15%。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认为,根据《证券法》173条的规定,如果保荐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并进而导致其出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方面,该保荐机构存在被证监会处罚的可能性。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保荐机构可能面临警告、罚款,甚至是暂停、吊销业务资质的后果。

    针对于投资者损失问题,王智斌表示,如果监管部门最终认定容百科技构成虚假陈述,并认定保荐机构未能勤勉尽责,那么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11月5日期间买入容百科技且截至2019年11月5日仍持股的投资者,均有权对容百科技及保荐机构提起索赔诉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内容显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保荐人徐欣此前被出具警示函

    容百科技IPO上市的保荐代表人是中信证券的徐欣和高若阳。《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徐欣在2013年1月30日,获得保荐人资格,但后来在东方电气可转债项目中,2015年被证监会出具过警示函。

    早在2015年10月11日,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钱伟琛、徐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定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钱伟琛、徐欣在保荐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中,风险揭示不足、未督促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充分披露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中信证券表示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织相关人员分析问题原因、总结教训,并组织投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业判断水平,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注意到,本次容百科技另一保荐人高若阳,作为中信证券投行部高级副总裁,此前作为浙江力邦合信智能制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力邦合信)的其中一位保荐代表人。力邦合信主营汽车底盘系统制造、销售和汽车配件的研发。

    发审委对力邦合信提出的问询包括,创始人股东及实控人,两次增资行为价格的公允性合理性、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影响,对主要客户的依赖,以及主要客户的持续经营能力等事项。

    去年,证监会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159次会议审核结果显示,浙江力邦合信智能制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成为发审委2018年否决的第56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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