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5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为适应期货市场发展和监管实践新情况,加强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完善期货交易所监管规则,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日前,证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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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吴永久 实习记者 唐宗全 每经编辑 谢欣
2019年11月15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为适应期货市场发展和监管实践新情况,加强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完善期货交易所监管规则,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日前,证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的内容很多,强化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责任,增加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明确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定义、具体情形以及认定要求等内容引起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注意。
证监会期货部副主任严邵明表示,《办法》修订部分主要配合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和加强期货市场监管这一核心主题进行调整。
“对敲转移资金”“自成交影响价格”“对敲影响价格”等违规行为一直就是期货交易所一线监控的重点,要抓住这些违规行为,就需要首先认定可疑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确定是否是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
本次修订增加了明确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定义、具体情形以及认定要求等内容。
记者注意到,第九十八条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他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其他期货账户的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或者事实。
资料显示,目前期货交易所的市场一线监管方面包括三个方面: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监控、事后风险处置。主动认定投资者多个账户关联关系,可以在异常交易分析、客户交易行为分析、违规交易分析、实控关系排查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新修订的《办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行为人为他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行为人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存在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关系;
(四)行为人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存在一致;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其他期货账户的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或者投资顾问,对多个账户的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行为人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其在该资产管理产品中的权益占比在 25%以上的;
(九)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或高度趋同且资金来源一致的,或者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或高度趋同且交易终端信息一致或大量重合的;
(十)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行为人能够证明对他人账户的交易决策不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经期货交易所审核,不认定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
中国期货监管创造了独特的“看穿式监管”制度。
2019年5月,期货交易者几乎都收到过期货公司的短信或通知,要求在6月14日之前,客户需将之前的交易客户端,重新更新为看穿式版本,期货公司将下线旧交易接口,没有及时认证、更新的客户端将无法正常交易。
从此,中国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独创的“看穿式监管”将所有的账户、所有的交易客户端都进行穿透,参与者的交易行为都在监管范围之内。
11月15日,证监会网站刊登了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原则为“认真梳理和提炼总结期货交易所内部治理和一线监管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并将其上升为规章层面。”
资料显示,目前,期货市场的监管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是国家法律层面,正在制定中的《期货法》和正在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是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包括《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交易行为管理办法》(制定中)、《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
第三是各商品交易所的监管制度,比如《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易所交易细则》《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和《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等。
在交易所层面,各交易所的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实控账户管理制度、异常交易管理制度等都与此次修订的内容相关。
《办法》是证监会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的部门规章,主要明确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管要求,2002年首次发布实施。本次修订之后,2017年12月7日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3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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