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为入职承揽债券承销业务,代发行人垫付评级费15万元!结果项目“黄了”、发行人也不还钱......

    每日经济新闻 2019-11-15 19:44

    每经记者 冷辉    每经编辑 廖丹    

    一位券商的员工,离职后准备入职另一家券商,为入职需要,与一家企业(债券市场发行人)沟通协商承揽其项目收益债券承销事项,几方协调之下还替企业代付了15万元的评级费用。之后,由于企业无法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无法落实担保,项目收益债券的申报只能停止。

    最终结果是,项目“黄”了,业务单子“飞”了,企业既不“领情”也不认账,辩称是该券商员工多次前往企业处希望获得承销债券的业务,并自愿承担包括评级费等中介费用。企业还举示了自身与其他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拟证明自身以前债券发行项目均由类似原告(上述券商员工)一方的服务机构垫付中介费并承担债券发行失败的财务风险。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中就出现了上述这一“奇葩”事件。除事实本身之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一事件不但揭开了债券市场承销商往往需要代发行人垫付评级费等中介费用这一行业“潜规则”,还显示做一单评级项目收费目前仅为15万元。

    代垫15万元评级费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一份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事涉原告谭亮与一家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公司”或“被告”)、第三人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资信评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原告谭亮原是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后因离职准备入职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谭亮为入职需要,与工投公司就项目收益债券承销事项进行了沟通协商。

    工投公司在等待证券公司签章认可项目收益债券承销协议期间,与第三人新世纪资信评估公司签订项目收益债信用评级协议书。合同约定各期债项首次评级费用为每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2018年7月10日,原告谭亮出具《委托支付函》,载明:委托人谭亮需代工投公司支付项目收益债券评级费用15万元,现委托人特此委托受托人谭某代其向新世纪资信评估公司支付前述款项”。2018年7月11日,案外人谭某通过其交通银行的账户向新世纪资信评估公司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转账支付15万元,并在转账摘要中备注:代工投公司付项目收益债评级费。

    此后,原告谭亮向被告工投公司反馈了证券公司不认可项目收益债券承销协议,不同意签章的情况。

    在此之后,原告谭亮开始催还代垫评级费用,说明由于工投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无法落实担保,项目收益债券的申报只能停止。因此,希望工投公司能将代垫费用全额退还。

    被告:代垫评级费行为未经授权或委托

    作为本案被告,工投公司辩称:原告自称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在得知其要发行涉案项目债券业务的时候,多次前往被告处希望获得承销债券的业务,并自愿承担包括评级费等中介费用。原告为了争取并锁定承销业务,并自认为可以代表某证券公司与被告签订承销协议,在没有生效的债券承销协议前提下便私自通过案外人谭某向第三人新世纪资信评估公司支付15万元。其行为并未经被告方的授权或委托,属于原告的个人冒进行为。原告应为自己违规冒险行为及其过于自信的过失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另外,被告工投公司举示了其与其他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拟证明该公司以前债券发行项目均由类似原告一方的服务机构垫付中介费并承担债券发行失败的财务风险,故本案中原告是自愿垫付评级费用,非被告委托代付。

    法院认为:被告欲发行项目收益债券,与第三人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公司签订了信用评级协议书,协议约定了评级费用的金额和付款时间,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第三人支付评级费用;

    原告谭亮已经实际支付了第三人项目评级费用,并在转账摘要中明确是代工投公司付项目收益债评级费,第三人对此予以确认,之后原告通过QQ、电话和函件方式向被告追讨该款项;

    此外,根据被告举示的《融资服务协议》可知,以往债券发行项目均由类似原告一方代垫评级费用,此乃行业惯例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告谭亮与被告虽然没有书面的委托付款合同,但原告代被告垫付相关费用后,被告对此知晓并且明确该费用事实上并未支付,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原告谭亮无为被告垫付费用的义务,谭亮垫付了信用评级费用就有权请求委托人工投公司偿还的权利,工投公司也负有偿还费用的义务。

    因此,法院对原告谭亮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1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谭亮垫付款15万元及利息。

    承销商代垫评级费竟是行业惯例?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份判决书揭开了债券市场上承销商等服务机构为债券发行人代垫评级费等中介费用竟是行业惯例的一角。

    例如,在上述法院判决案例中,工投公司就直接举示了其与其他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拟证明其以前债券发行项目均由类似原告一方的服务机构垫付中介费并承担债券发行失败的财务风险。

    对此,一位行业资深的评级公司人士告诉记者,一些承销商出于市场竞争、承揽债券承销业务等方面的考虑,可能会代垫评级费用等,但往往在债券发行成功后,发行人会还款。

    此外,该判决书还揭示了另一个事实:一单债券评级项目的评级费仅为15万元。上述评级公司人士对记者表示,评级收费标准目前行业惯例是主体评级收费10万元,债项评级15万元,一般首次发债进行评级的话就是“主体+债项”评级合计25万元。如果主体评级已经定了,后续再次发行一期债券、单独对债项进行评级,也就是15万元。

    该人士坦言,这个收费价格目前来说是偏低的,而且已经有十多年未变。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这么多年来都会有不同程度的上涨,相对来说,评级收费却多年没有变化。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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