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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 明年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9-11-13 12:11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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