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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低入罪门槛!电商卖家、主播售假 平台或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每日经济新闻 2019-11-01 16:19

    此次《解释》的规定让包括网络交易平台在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等义务更重,如果说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尽到这些义务,一不小心就有可能不仅仅是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每经记者 王星平 刘洋    每经编辑 王丽娜    

    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定量标准以及对应犯罪活动的处罚手段都予以明确说明。

    《解释》的出台一方面表明我国信息网络法治建设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对于网络购物、网络直播、应用商店等被明确定义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也意味着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尤其电商涉假售假或被重点打击。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解释》的规定让包括网络交易平台在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等义务更重,如果说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尽到这些义务,一不小心就有可能不仅仅是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降低入罪门槛

    根据《解释》,提供“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被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防止“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致使用户信息泄露”“致使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等问题出现。

    其中,备受关注的是,《解释》中的第十一条在定义“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时,具体明确了七种情形,凡具有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这七种情形分别是: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同时,《解释》第十二条也指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七大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值得一提的是,这七大情形作出更明晰的界定之外,也降低了入罪门槛,分别为: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解释》指出。

    对此,法律人士认为此次《解释》对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做了更明晰的界定,将有利于推动信息网络犯罪的审判与处罚。

    虽然《解释》不完全针对电商平台,但电商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有商家在平台上涉假售假,但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平台一样会被认定为犯罪。尤其明晰的入罪门槛,对平台对售假情形的监控、投诉和反应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电商涉假售假或被重点打击

    实际上,今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就已明确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为承担着商品流通职能的电商平台,从行业内观测视角来看,近年来,信息网络的非法活动呈现出“更隐蔽”“更灰色”和“易传染”等特征。

    此次《解释》是政府将净化网络空间的重视程度在法律层面又往前推进了一步,这对整个互联网空间的监管也更有力。在互联网空间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的电商平台,自然也在此《解释》的监管之下。

    对此,京东方面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解释》持欢迎态度,并将一如既往地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

    拼多多方面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则表示,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从事非法犯罪活动,一直是互联网行业顽疾,电商平台也屡受其害。而从拼多多的实践来看,信息网络的监管已经进入新的深水区,仅靠技术平台的自净功能难以解决社会问题,迫切需要法律、政策和多元社会主体的介入,才能共同净化网络空间。此次《解释》,正是从法规层面完善和激活信息网络的净化体系。

    记者注意到,具体到电商平台,此次《解释》更多是对平台上涉假售假的现象进行打击。

    事实上,在过去几年,电商平台也越来越重视这一方面的问题,且积极参与到打假工作中去。

    “从过去实践效果来看,政企合作打假的机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此前称,2018年长三角、泛珠三角13省市联合开展跨区域电商打假“云剑联盟”行动,一些电商平台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阿里此前也推出了打假核心技术——知产保护科技大脑,是一套阿里近20年间积累的海量线上线下打假特征库、打假经验聚合而成的算法技术系统。这套技术系统今年8月获评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三部委颁发的科技创新奖。过去3年,阿里已使用这套技术协助全国31个省份、227个区县的执法机关抓获制售假嫌疑人4439人,捣毁制售假窝点4289个。

    拼多多也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完成了假货识别算法,研发构建违规商家与商品识别、假货识别、劣品识别等一系列模型矩阵,有效预警对买家有潜在危害的违规商品和恶意商家。

    此外,记者了解到,拼多多也已上线和升级了24小时风控系统,并建立了实时预警系统,与执法部门进行信息联动,一旦发现异常交易或客诉,立即锁定证据并上报有关部门,共同打击假货。据统计,2019年年初迄今,拼多多已协助全国各地政府执法机关破获了二十余起制售假案件,抓捕相关犯罪嫌疑人40多人。

    不过,虽然权利人、电商平台和执法、司法机构联合“严防死守”,不过此前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公众号“中央政法委长安剑”也指出,各种仿冒、售假行为仍时有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远还没有根绝。

    记者也注意到,近两年,随着电商平台对下沉市场的深度发掘,直播等形式也成为平台下探到下沉市场的重要方式。而在电商平台或直播过程中,主播与卖家如果不顾消费者利益,在商品推荐过程中选择一些假冒商品进行推荐以及销售,无疑也会触犯此次司法《解释》的底线。

    对于直播售假的情况,根据《解释》,商家与平台可能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因此,在《解释》公布后,淘宝网也在第一时间给平台主播发送了信息。信息内容为“为避免在直播中无意涉假,请广大主播在直播前做好推荐商品的鉴别工作,如果出现推广假冒商品的行为,平台一经发现即按相应规则对主播及卖家进行处罚。”

    某电商平台相关负责人认为,这份《解释》,正是从法规层面弥补了单平台技术监管的不足,从而帮助整个互联网行业扎紧篱笆。原本依靠一家公司的力量无法解决的问题,现在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政策等社会力量来帮助解决。

    “希望这样的法规性文件能够激励整个电商和互联网行业达成监管共识,在行业内部形成共同抵制非法活动的共同体。”上述电商平台相关负责人说。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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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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