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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三板重磅改革措施将激活“一池春水”

    每日经济新闻 2019-10-30 00:10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10月25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将重点推进新三板五项改革措施,优化发行融资制度、设立精选层、直接转板上市等此前市场期待的改革方向均被纳入其中。笔者认为,这些改革措施将激活新三板“一池春水”。

    值得一提的是,新三板的多项重磅改革措施宣布后,新三板市场迎来2016年以来的最大单日涨幅。10月28日,三板做市指数暴涨逾5%。10月29日,该指数仅微跌0.04%。

    此前有观点认为,企业为上新三板付出了包括信息披露、财务规范等大量成本,但与从新三板挂牌所得收益相比并不匹配。由于新三板500万元的准入门槛使得投资者数量只有几十万人,目前新三板成交极为清淡,每日成交只有两三亿元,这样的交易量甚至抵不上A股市场一只活跃中小盘股的成交量,如此一来,市场的融资等功能显然比较单薄,因此一些挂牌企业悄悄打起了退堂鼓。今年一、二季度挂牌企业分别净退出342家、428家,一些公司甚至拒不聘请审计机构,连2018年的年报都懒得出,坐等摘牌。

    要让中小企业愿意到新三板挂牌,在挂牌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也应让其享受到一些实惠。融资制度是挂牌企业较为关注的一项制度,此次一项改革举措就是改进现有定向发行制度,符合条件的创新层企业可向不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这其中有两个关键词,一是“公开发行”,此前新三板是不允许公开发行的,这等于实现了突破;二是“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与“公众投资者”有所区别,因此新三板允许的并非完全的公募发行,可称之为“小公募”。

    新三板改革还将设立精选层,承接在新三板实施公开发行的挂牌公司,全国股转公司甚至为此成立负责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审查的部门,配备了专职审查人员,近期还将启动内外部审查专家遴选工作,笔者感觉这与IPO发审制度或科创板的审核注册制度有点类似。

    精选层还将与交易所市场之间建立转板机制。按照设计,在精选层挂牌满一定期限,且符合《证券法》上市条件和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企业,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由于精选层企业经历了“小公募”或“小IPO”的审核过程,此类挂牌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已非常接近,若符合交易所的上市条件,通过向交易所申请上市,就可水到渠成实现“龙门一跳”。

    转板机制作为此次改革的核心举措,笔者认为有几个需要注意的地方。首先,拟上市精选层企业的公众性应达到上市公司的公众性要求。精选层企业的公开发行毕竟面对的是“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有一定门槛,因此即便经过“小IPO”,甚至经过在新三板无数次转让,精选层企业的股东人数也可能较为有限,比如刚刚勉强过200人,如此企业在交易所上市之后很容易出现股价操纵。

    精选层企业申请在交易所直接转板上市,没有正规的IPO发行过程,不能通过正规的公开发行引入更多外部股东。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公司申请股票在交易所交易需满足“持有股票面值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等要求,虽然现行《证券法》删除了这方面的规定,但现实中IPO发行申购制度一般都可确保“千人千股”或“千人500股”。因此笔者建议,对申请上市的精选层企业,一个基本要求仍应是“千人千股”或“千人500股”,要确保拟上市企业的公众性。

    目前新三板数十万投资者对应上万家挂牌企业,精选层企业要满足“千人千股”或“千人500股”的要求或有难度。此次新三板的一个改革举措,是实施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入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优质企业,这也引发新三板500万投资者门槛是否会松动的猜想,笔者认为,新三板投资者准入门槛应该适度降低,比如降到200万元或100万元,如此可以增强市场和挂牌企业的公众性。

    其次,转板上市应强化大股东、实控人、保荐人的责任落实。转板上市也理应有保荐人,有了担保人有利于责任的分担,降低风险。一般IPO上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应承诺,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陈述,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保荐机构等也应作出类似承诺;那么在转板上市中,大股东、实控人、保荐人等也应承诺,若申请上市文件有虚假陈述的,承担相应赔偿、回购等法律责任。

    (作者为财经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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