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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丙类户非法输送利益200余万,工行前资管部副总经理被判2年

    每日经济新闻 2019-10-11 19:06

    每经记者 张卓青    每经编辑 刘野    

    在不到40岁的年纪就当上国有大行的资管部副总经理,杨某宇的职业生涯本应是风光无限、令人艳羡的,但他却因为十年前的一时贪念,滥用手中权力,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最后锒铛入狱。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文书,在2009年,彼时还是工行金融市场部自营业务部固定收益处处长的杨某宇利用职务之便操纵债券交易环节和价格,通过丙类户非法输送利益达202.81万元。事隔十年之后,这桩案件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判后尘埃落定,杨某宇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图片来源:摄图网

    操纵债券交易环节和价格,非法输送200余万

    40岁之前的杨某宇职业生涯可谓一帆风顺,他出生于1976年1月,为硕士研究生学历,此前曾担任工行金融市场部自营业务部固定收益处处长,随后这位年轻的大行处长升任成为工行资管部的副总经理。

    时间回溯到十年前的2009年2月,杨某宇还是工行金融市场部自营业务部固定收益处长时,就与当时的工行金融市场部承销发行处处长王某以及海通证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杨某2(二人均另案起诉)预谋,利用他和王某分别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的职务便利,共同操纵券面总额4亿元“09国债02”债券的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并将属于海通证券的202.81万元利益输送给另外二人,随后通过这二人所控制的上海泰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丙类户获取个人利益并私分。

    后杨某宇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其分得的全部违法所得。

    在二审审判中,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宇及其同伙利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建设中不完善的因素,通过国债“博边际”方式赚取价差,并通过丙类户沉淀利益,然后进行私分。

    在整起案件过程中,杨某宇事前参与预谋,事中负责提供投标标位建议及帮助回购债券,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事后参与分赃。

    杨某宇主观上对上述方式明知,并且在客观上和杨某2以及王某配合,共同操纵债券交易环节和价格,将本应属于海通证券的200余万元输送到上海泰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予以私分,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考虑到他有自首、全部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通过丙类户违法输送利益并非个案

    实际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中,利用个人关联的丙类账户与本人所在机构投资账户进行利益输送,并由此获得巨额非法收益的,杨某宇并非个案。

    所谓的丙类账户究竟是什么?据了解,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分为甲、乙、丙三类成员。甲类户主要为商业银行,乙类户为农信机构、券商、基金和保险等,丙类户主要为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交易结算需要委托甲类成员代为办理。

    那么金融机构又是如何“暗渡陈仓”向丙类户输送利益的呢?据新华社此前的报道,这其中一般有两种路径,较为简单的一种是将本机构持有的债券直接或间接低价卖给自己控制的丙类户,丙类户则以市价抛出赚取差价。

    而另一种形式则是“代持”。一般是大型金融机构负责债券交易的工作人员将本机构的债券,以现券交易的方式卖给农信社、城商行等机构,待后者持有一段时间、债券价格有较大幅度上涨后,再指令这些机构将债券以买入价格加上持有期的资金成本卖给丙类户,丙类户市价抛出后即赚取了债券上涨部分的价差。

    这种方式由于不需要动用本机构资金,且最后差价较大的异常交易没有体现在本机构,所以手法更为隐蔽。

    早在2013年,债市就因丙类户存在利益输送问题而引起一阵监管风暴。彼时多名银行、券商、基金的高管被调查。其中就包括时任易方达固定收益部副总兼基金经理的马喜德、万家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邹昱等人。

    随后大量丙类户遭中债登公司清理整顿,但是在2014年11月,随着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正式上线,作为丙类户的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又可以借道北金所重返银行间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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