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地方财政部门要将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作为重要职责,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产业转型、科技创新等实际需要,制定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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