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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新能源车冒烟起火发生后12小时内要上报

    每日经济新闻 2019-10-09 23:21

    每经记者 张北    每经编辑 段思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0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发展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指出,新能源汽车生产者在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发生冒烟、起火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如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事故基本信息,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信息表(试行)》。

    据了解,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者要在12小时内上报事故信息。早在2018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新能源客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提到,新能源客车推广应用正处在关键时期,各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应尽快对本公司生产的新能源客车产品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其中就要求,新能源客车发生起火、燃烧等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企业应在12小时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6小时内)主动上报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并及时展开事故调查,调查结果留存备查。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长助理许海东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上述《补充通知》的发布更加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将更加具体的事故信息上报,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事实上,多起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发生后,大部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已经对新能源汽车起火高度重视,所以更加注意把控车辆的质量控制、工艺过程以及电池质量等。”

    据了解,相比去年发布的关于新能源客车的安全隐患排查通知,上述《补充通知》给出了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信息表,该信息表内容包括动力电池系统、电池单体、电池管理系统、经销商信息、事故情况说明等更加具体的内容。发生事故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填写该表并上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上述《补充通知》还明确指出,生产者在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发生后,应主动排查同型号、同批次或使用同样零部件的车辆是否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经排查,发现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的,生产者应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尽快实施召回。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将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者事故信息报告情况,组织新能源汽车事故调查协作网的专家开展车辆火灾事故深度调查与分析、缺陷风险评估与判定等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将根据事故调查和风险评估情况启动缺陷调查,必要时向消费者发布风险预警。

    此外,新能源汽车因车辆失控或意外加速等导致交通事故的,生产者应参照上述时限要求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补充通知》中表示,生产者未按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或报告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将向社会进行公开通报,并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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