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苏州昆吾九鼎投资来说,本应是强势的一方,却因为“挂牌上市”的理解差异而走上了漫漫“维权”之路,时间长达四年多。今年9月1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九江联豪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谢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事情的原委是怎样的呢?
每经记者 杨建 每经编辑 吴永久
9月1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九江联豪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谢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显示,苏州昆吾九鼎投资旗下的九江联豪九鼎投资中心(以下简称九江九鼎中心)与谢锋及吉芬股份的上市对赌而产生纠纷问题。
九江九鼎中心认为,公司与谢锋签订的《协议书》所述挂牌上市应指A股上市,而吉芬股份未能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A股上市,九江九鼎中心要求谢锋履行回购义务。而一审法院认定《协议书》中所述“挂牌上市”是指“新三板挂牌”。而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谢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九江联豪九鼎投资中心支付股份转让款。
对于苏州昆吾九鼎投资来说,本应是强势的一方,却因为“挂牌上市”的理解差异而走上了漫漫“维权”之路,时间长达四年多。今年9月1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九江联豪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谢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事情的原委是怎样的呢?原来在2011年8月1日,九江九鼎中心、苏州九鼎中心通过增资扩股被登记为吉芬有限公司股东,事情就从该公司计划“挂牌上市”开始的。
2014年4月25日,吉芬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吉芬股份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同时为协助吉芬股份公司实现本次挂牌,各方希望解除《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合同》中对吉芬股份公司具有不利影响的条款。2014年5月4日,谢锋(吉芬股份董事长)、九江九鼎中心、苏州九鼎中心、吉芬股份公司签署《废止协议》,各方一致同意被废止条款不再对各方及吉芬股份公司具有任何明示或默示的约束力。
同日九江九鼎中心、苏州九鼎中心(甲方)与谢锋(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承担对甲方持有的吉芬股份公司股份的回购义务;同时上述主体另签订《补充合同》约定退出安排,本次投资完成后,如果乙方2014年6月30日前未提交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或者乙方2014年12月31日前没有完成挂牌上市。甲方有权选择在上述任一情况出现后要求乙方购买甲方持有的全部乙方股权。
在增资完成后,乙方将尽快启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工作,为符合有关境内上市的审核要求,各方一致同意,增资扩股协议第八条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届时要求终止的条款的有关约定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递交正式申报材料时自动失效;若公司上市申请被否决或公司上市申报材料被撤回,则自否决之日或撤回之日起该等条款的效力即自行恢复,且对失效期间的甲方在相应条款中的相应权益具有追溯力;有关期间自动顺延。
2014年7月1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吉芬股份公司发送《关于同意吉芬股份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但是公司申请挂牌时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按规定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公司挂牌后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根据《协议书》约定,如果吉芬股份公司2014年6月30日前未提交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或吉芬股份公司2014年12月31日前没有完成挂牌上市。九江九鼎中心有权要求谢锋或谢锋指定的第三方购买九江九鼎中心持有的全部吉芬股份公司的股份,即履行回购义务。对于回购义务,双方闹上了法庭,而对于双方争议的“挂牌上市”应如何理解却成为焦点。
在一审庭审中,九江九鼎中心明确其要求谢锋履行回购义务是因为吉芬股份公司未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A股上市,即“吉芬股份公司2014年12月31日前没有完成挂牌上市”的回购条件已经成就。谢锋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协议书》中约定的“挂牌上市”是指新三板挂牌,吉芬股份公司已经在2014年7月收到《同意挂牌的函》,已经在新三板挂牌,故回购条件没有成就,谢锋不应履行回购义务。
就双方争议的“挂牌上市”应如何理解这一问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参考《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九江九鼎中心、谢锋均认可挂牌是指新三板挂牌,上市是指A股上市。九江九鼎中心亦认可吉芬股份公司如在新三板挂牌则无法实现A股上市。九江九鼎中心主张的《协议书》中“挂牌上市”是指“A股上市”,谢锋主张是指“新三板挂牌”。对此该院支持谢锋的主张,应理解为“新三板挂牌”。
上诉人九江联豪九鼎投资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谢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九江联豪九鼎投资中心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73628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表述因股票交易场所不同而有所区别,申请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可以表述为上市或者挂牌上市;而申请公司股票在新三板市场交易,则表述为挂牌,通常不表述为上市或者挂牌上市。而《协议书》约定的股份退出对赌条款,是否指向新三板挂牌、亦或A股上市,即对本案所涉股份回购条件的理解。
对此九江九鼎中心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判决如下:首先是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73628号民事判决;其次是谢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九江联豪九鼎投资中心支付股份转让款44729600元,以337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此期间应付的股份转让款。
对此有私募人士告诉记者,目前的对赌在引进中国后已经变味了,对赌协议是PE、VC投资的潜规则。在对赌协议中,公司与公司大股东一方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只能签订“不平等协议”,而当与PE、VC签订认购股份协议及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否则一不小心你就将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而随着对赌协议的增多,越来越多投融资双方对簿公堂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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