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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拟规定:促销活动不得虚假打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08-31 09:07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为了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中明确表示,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打折、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有奖销售等促销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诚信原则,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商业道德。

    第三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者的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有奖销售等促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促销行为一般规范

    第五条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打折、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明码标价、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第七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第八条卖场、商场、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不得强制要求相关经营者折价、减价。

    第九条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在统一组织的促销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保存有关信息记录,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章有奖销售行为规范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提供服务)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以下所称消费者包括相关公众)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抽奖式和附赠式等有奖销售。

    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比赛等带有偶然性或者不确定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行为。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有奖销售行为。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经营者为了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点击率等,附带性地提供物品、奖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视为本规定所称的有奖销售。

    第十二条经营者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二)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三)经营者标示奖品价格的,应当与同一经营场所同种商品销售价格一致。

    第十三条经营者以非现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奖品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计算其金额。

    第十四条奖品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的,应当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需要向其他经营者兑换的,应当公布其他经营者的名称、兑换地点或者兑换途径。

    第十五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以下谎称有奖的方式:

    (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

    (二)仅在活动范围中的特定区域投放奖品;

    (三)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

    (四)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五)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

    (六)其他谎称有奖的方式。

    第十六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

    第十七条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一)最高奖设置多个中奖者的,其中任意一个中奖者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二)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金额超过五万元;

    (三)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形式作为奖品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

    格超过五万元;

    (四)以游戏装备、账户等网络虚拟物品作为奖品的,该物品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五)以降价、优惠、打折等方式作为奖品的,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折算价格超过五万元;

    (六)以彩票、抽奖券等作为奖品的,该彩票、抽奖券可能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七)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顾问等名义,并以给付薪金等方式设置奖励,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八)以其他形式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价格促销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或者期限;

    (二)价格促销仅涉及部分商品的,经营者不得标示对全部商品都开展价格促销;

    (三)经营者无法确保价格促销涉及的商品有足量备货的,应当特别提示,否则不得以无货为由拒绝履行价格优惠承诺。

    第二十条经营者折价、降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降价的基准价格。

    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价格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价格。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未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的,应当以经营者接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八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交易场所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章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封面图片来自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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