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不妨先从“堵漏”开始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8-27 23:51

    熊锦秋

    最近,如何“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成为各方关注焦点,笔者认为,不管上市公司经营如何,一旦存在“跑冒滴漏”,一切皆成空,公司治理等首要目标应是防止“跑冒滴漏”。

    此前,康美药业、康得新等皆被市场人士称之为白马股,后来查出有严重造假行为,两家上市公司一个共同点,就是涉嫌未在年报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几十亿元上百亿元就可大玩失踪,上市公司家底纵有多厚也经不起这么折腾狠掏。

    上市公司爆雷,多数情况最终可归咎于实控人、董事长等利用“一言堂”机制掏空上市公司。要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从制度层面来讲,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就是应该完善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的约束机制,其中关键是要落实好“三会四权”制度。所谓“三会”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四权”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四个方面的权力划分。《公司法》规定了“一股一票”资本多数决表决方式,规定对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也基本靠股权说话,由于实控人一股独大,由此可在上市公司一手遮天,本应相互制约的“三会四权”制度就可能形同虚设。

    为完善股东大会制度,就应改革“一股一票”表决方式。为此可考虑建立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这也是国际公司立法通行规定,建议可在《公司法》中规定,“任何股东不论其持股多少,最后只能享有20%的表决权”,其适用场合可以包括除董事、监事选举外的所有股东大会。另外可考虑完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也即回避制度,目前规定担保、关联交易中有关股东不得参与投票表决,但这远远不够。建议应拓展股东表决权排除的适用情形,比如在免除股东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或债务、公司应否对股东主张权利、违法违规股东在后果消除之前等情形,相关股东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为完善董事会制度,可以考虑董事选举在实行累积投票制基础上,还要限制股东提名董事人数。可规定,持股3%~5%的股东,至多只能提名一名执行董事;持股5%~20%的股东,至多只能提名两名;持股20%~50%,至多只能提名三名。为防止绝对控股的大股东操控上市公司,可规定任何持股比例的股东提名执行董事人数,不得超过执行董事总人数的一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应处公正独立地位,为此要改革独立董事遴选机制,要么由中小股东推荐产生、要么由公正的第三方组织推荐选派,同时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比例,应不低于董事总人数三分之二为好。

    董事会决策应坚持一人一票,防止董事长越权行为。要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划分,需由股东大会决定事项,董事会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不能越权擅自行动。

    为完善监事会制度,也要改革其遴选机制。目前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建议可考虑设立独立监事、外部监事,遴选办法比照上述笔者对独立董事的建议。在确保监事独立性之后,监事要履行好《公司法》规定的“检查公司财务,监督甚至提出罢免董事、高管”等职责。

    完善了对实控人等约束机制,防止上市公司“跑冒滴漏”的重点,可聚焦于实控人等非法占用资金、非法担保、关联交易方面。对此首先是强化信息披露,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可规定在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划出单独章节,专门披露这些方面的情况、线索、信息,方便监管部门、社会、舆论等多方监督以及进一步深挖,也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其次要加大利益追讨、责任追究。一旦实控人等发生非法占用资金、非法担保、关联交易等情况,若上市公司怠于起诉追究实控人等责任时,连续180日以上持股1%以上股东可发起股东代表诉讼;实控人等以履行法定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能豁免民事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笔者建议《证券法》授权证监部门,可请求法院强制上述实控人等恢复上市公司原样,以公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对于实控人等严重掏空行为,还应追究“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刑事责任,以增强对相关主体的法律震慑力。

    (作者为财经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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