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评论员 贾运可
当你入住酒店,却老是担心暗处可能存在的摄像头时;当你使用手机,一些APP肆无忌惮“窥视”你的个人资料时;当你不知不觉间,个人身份信息、电话信息正被贩卖时……你会不会对自己隐私的可能泄露,感到无奈和无助?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谁都可能成为这个时代下的“透明人”。
而隐私保护,则让你在远离“透明”的路上,多了一道厚实的“护身符”!
8月22日,涉及隐私权保护内容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这也意味着,国家在保护隐私的道路上又前进了重要一步。
三审稿中,对隐私权的适用范围和定义进行了完善。具体来看,一方面,草案增加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等内容;另一方面,在隐私权定义中强调了“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这一属性。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保护隐私权,既是对人们独立和自由生活的一种保障,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减少不必要的社会资源损耗。
试想,如果别人可以自由地窥探、侵扰你的隐私,并将这些非法获取的内容公之于众,或者利用这些隐私要挟你、恐吓你,你还能够愉快地工作、生活或者学习吗?而如果这些还形成了一个产业,有一大群人靠着这个吃饭,那简直是太恐怖了。
在这方面,娱乐圈明星作为具有较高社会关注度的人群可谓深受其害。
从李代沫到柯震东再到房祖名,明星屡屡被爆出嫖娼、赌博、吸毒等丑闻。按照法律规定,在国家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媒体在进行相关报道时,应该使用“嫌疑人”字样。更进一步的话,在新闻画面中,应该使用马赛克对明星面部进行遮挡。但事实上,即便是一些权威媒体,在这类报道中也存在忽视个人隐私权的问题。
又比如,前些年炒得很热的王宝强与马蓉离婚一事,在当事方和舆论的共同推动下,两人纠缠的点点滴滴几乎都被扒光炒净。这固然成就了大众的娱乐狂欢,可以此度己,如果有一天自己的隐私也成了公众娱乐猎奇的对象,你又是否愿意把自己的隐私权贡献出来,让大家开心一下呢?
不过,明星属于特殊群体,是公众人物。上述案例的实质,其实是明星这类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社会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
要解决这个冲突,需要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细化分类。比如,将之分为阳光隐私权和有限隐私权。前者是公众人物为得到特定的社会回报而自愿放弃的部分隐私权,主要是为了获得更多媒体曝光以及更多的物质收益等,后者则应包括私人的正常社会生活不受干扰等方面。
保护隐私权,对公众人物固然必要,对普通民众意义更大。
随着经济的繁荣发展,电商购物、网络社交越来越普及。而公民的各种隐私,也随着你的商品订单、物流信息、个人兴趣偏好等等不断扩散。我们的生活被各种各样的数据算法所包围,电商、媒体以及各种社交娱乐APP对我们的一切动向了如指掌。
这个过程既隐蔽又迅速,既让人深恶痛绝,又让人感觉有点儿难以割舍。当然,这种难以割舍,并不是某些人所说的“中国人愿用隐私换便利”,而是面对新事物和新问题时,普通民众,对于更多地获取便利和更好地维护权益之间界限的模糊。
可以说,新草案相关内容的推出,迈出了打破这种模糊界限的重要一步。
诚然,随着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能等的不断发展,公民隐私权被使用的范围和频度大大提高,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发展固然有其必要性和必须性,也不应该以牺牲公民隐私权为条件。
因为,没有人愿意看到自己的个人隐私满天飞,或者整天被各种骚扰电话、电商重复推送等等垃圾信息所包围。这既是对公民独立自由生活的侵犯,也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
因为,我们倡导的发展是“以人为本”,我们强调的治理方式是“依法治国”。那么平台或者机构,在获取了公民的各类隐私信息之后,其使用范围必须得到严格限制,这既是对公民保护个人隐私意愿的维护,也是降低社会公共风险的必要之举。
可以说,保护公民隐私,既是文明社会不断进步的体现,也是不断提高民众获得感的有效举措。
因此,我为新草案点赞!为加强隐私权保护的正义之举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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