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有关“成片开发建设”的部分,限定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每经记者 张钟尹 每经编辑 陈旭
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其中对于成片开发建设征地情形,新增了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这一限定条件。
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一款对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地的情形作了规定。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五项中的“成片开发建设”限定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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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草案)指出,有六种情形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一是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是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增加对补偿方案组织听证等内容。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草案增加以下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是,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报告指出,有些常委会委员建议,完善易地开垦、轮作休耕等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个别省、直辖市经批准易地开垦的耕地应当与所减少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
二是在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增加“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的规定。
此外,报告指出,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应当合理规划乡村产业和宅基地用地,并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建议充实完善这方面的内容。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
一是,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 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二是,在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增加规定: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三是,在第十八条第六款中增加规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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