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网消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草案明确,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并授权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草案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菅,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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