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记者12日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该院出台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院将予以支持。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不应低于日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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