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青岛三元豪第公司向媒体反映,该公司开发的地产项目豪第九号中有24套房,在一分钱房款都没收到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豪第公司发函给购房者,要求将房款按期存入项目监管账户,否则解除合同,但是购房者迟迟未动,豪第公司因此将24名购房者诉至法庭,但法院裁定购房合同有效。
每经编辑 孙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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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商品,履行合约,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本来天经地义。
但是近日,在山东青岛却发生了一件怪事——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在一分钱都没收到的情况下,就“卖掉”了24套房子,当这家开发商反应过来,将“购房者”告上法庭时,法院却判定购房合同有效。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丨开发商抵押24套房来贷款
据中国之声报道,近日房地产开发商青岛三元豪第公司向媒体反映,该公司开发的地产项目豪第九号中有24套房,在一分钱房款都没收到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
但之后,豪第公司发函给购房者,要求将房款按期存入项目监管账户,否则解除合同,但是购房者迟迟未动,豪第公司因此将24名购房者诉至法庭,但法院裁定购房合同有效。这么蹊跷的事究竟是怎么回事?
据公开资料显示,“豪第九号”小区在2013年开发,小区及其配套商业设施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最繁华的地段。
三元豪第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思水向媒体反映,2012年末,公司接手了一个旧城改造项目,因工程款投入巨大,胡思水手上暂时没那么多钱,不得不从别人那里借钱。“城改造项目前期投入了十几个亿,到年底付材料款也要用钱,需要1.5亿,我弄了7、8000万,当时有个中间人,就给我介绍了许某芳,就说有资金,用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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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根据公司财务的核算,2012年末至2014年7月31号,三元豪第公司向许某芳及其名下公司借款共计3450万元,期间陆续还款1399万元,但剩下的2000多万元欠款一直没还上。
手头紧张的胡思水不得不把豪第九号小区未实际出售的24套商品房暂时作为抵押。胡思水表示:“我就说没办法了,我这里还有24套房子,用这个给你做抵押物,给你网签,给你合同,也给你开收据,你在手里放着就行了,等着我有钱的时候,你就把(这24套)房子给我。”
据澎湃新闻,2014年10月7日,郝某、李某英、王某志等24人分别与豪第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24人各购买了该小区16号楼的一套房屋,每套房屋的总价在111万至271万元之间。
本以为这24套房子“卖”出去之后只是在“手里放着”,但是后来,胡思水却发现,陆续有人进驻了这些房子。胡思水表示:“24套房子他们进去搞建设了,我一看这个不对,这24套房子你们当时也没交钱,这个房子值个四五千万,我欠你两千万,你现在要把房子弄走?本来你也一分钱没交。”
随后,三元豪第公司方面通过律师向24名“购房者”发函:“给他们发函,既然你要占房子,你把钱交到我们房管局设定的账户,就是每一户都给他发,限你多少时间给我交上。”
丨近4000万购房款去向不明
在律师发函后,三元豪第公司却迟迟未收到房款。于是公司就将其中一名购房者李某英诉至法院,一审中,购房者却称已经向胡思水的个人账户打过款。
那三元豪第公司到底有没有收到这笔钱呢?
据中国之声,三元豪第的一张流水记录显示,不到4个小时内,胡思水名下的一张银行卡上完成了42笔交易:24名购房者将3922万购房款汇入后,又被分批支取。交易后,该银行卡的账户余额为0元。胡思水表示:“这个卡上余额就是0,(购房者)一笔一笔交的钱,存上一笔取出一笔,存上一笔取出一笔,最后我的卡上是零存款。”
根据《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规定,购房人所缴纳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预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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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为何这些购房款被打到了胡思水的个人账户上呢?
除此之外,据澎湃新闻,根据法庭记录,本案法官到浦发银行调取材料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流水中3922万购房款实际上只是一笔200万的资金,被24名购房者反复存取,并没有真正的存入24笔现金。
胡思水还称,那张银行卡是别人冒充他的名义办的,他并不知情。而24名购房者却以购房合同及转账凭证为由,要求公司交房。
法院审理期间,胡思水委托青岛联科司法鉴定所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开户申请书》、《业务凭证/回单》上的“胡思水”签名是否为胡思水本人书写进行鉴定。而《鉴定意见书》显示:其二者单字的写法、起收笔动作、字的搭配比例等概貌特征存在差异,基本反映出不同人的书写习惯。倾向认为签字笔迹不是出自同一人。
丨法院三次裁定购房合同合法
2017年10月,豪第公司分别将24名购房者起诉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解除。
2018年4月,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三元豪第方面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英赔偿延期付款违约金1500元。
既然没有收到房款,为何法院还会判购房合同成立呢?判决书中提到:“被告将涉案合同签名交付原告(三元豪第公司)后,称让原告先出具收据就会付款,三元豪第公司便向被告出具了收据,后又解释为是和和被告协商好的。”
法院认为:如此大额的买卖,随意给对方开收据,不符合常理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故根据当事人举证,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被告向户名为胡思水的账号汇款等,经综合分析认为本案证据之间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明链条,足以认定被告李某英已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没有构成根本性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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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豪第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即墨区人民法院重审。
今年3月,即墨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裁定:三元豪第公司所诉与该院查明的事实有诸多矛盾之处,驳回该公司的起诉。
随后,三元豪第公司又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终审裁定: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胡思水表示,三元豪第公司已向公安机关举报24名购房者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目前处于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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