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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中心内含酒店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大族激光称主业是激光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7-25 23:05

    每经记者 吴泽鹏    每经实习编辑 汤辉    

    “为提高物业使用效率,以及满足未来会议、接待、培训需求,项目包括酒店住宿、会议功能”“独立房间129间,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大族激光(002008,SZ)在此前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中如是解释其欧洲研发运营中心的项目内容,而这部分也惹来了深交所的第二份问询函。

    7月25日下午,大族激光再次回复深交所问询函,解释其控股股东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控股)与上市公司欧洲研发运营中心项目的同业竞争关系等。

    实际上,大族激光和它的控股股东,对瑞士酒店似乎有偏爱。

    2011年,大族激光设立了Han'sEurope AG(以下简称大族欧洲股份公司),同年,后者购买位于瑞士英格堡的旧酒店Europäischer Hof,其建筑面积为8429平方米,计划装修改造后作为欧洲研发运营中心。在此前回复函中,大族激光披露,2011年该项目的“地价及原建筑物”支出715万瑞士法郎。

    大族控股对酒店的热爱有过之而无不及,它在瑞士至少拥有2家酒店,分别为Frutt Lodge&Spa和Luzern Palace。其中,Frutt Lodge&Spa酒店于2013年向Eberli公司收购,总投资金额为9428万瑞士法郎,建筑面积为16059.96平方米;Luzern Palace酒店于2015年收购,总投资金额为15500万瑞士法郎,建筑面积为16358平方米。无论是规模还是收购资金,大族控股的投资远大于大族激光。

    原本计划用作欧洲研发运营中心的旧酒店,随着大族激光一步步增资及调整,8年后,项目规模由5000万元增加至10.5亿元,规划建筑面积增加至26660平方米,项目还包括独立房间129间,提供酒店住宿、会议功能。

    如此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欧洲研发运营项目,与控股股东在瑞士收购的酒店,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等关系?

    大族激光给出了否定回答,其在回复函中指出,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因为公司主营业务为激光业务及相关配套业务,并不包括酒店业务,因此认定大族控股在瑞士收购两家酒店与上市公司欧洲研发运营中心不构成同业竞争关系。

    深交所在第二份问询函中还要求大族激光进一步作出解释,补充说明项目与控股股东的瑞士酒店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人员交叉任职。对此,大族激光回复称,大族欧洲股份公司研发运营中心在建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为Thomas Dittrich,同时公司还聘请几名当地工作人员,与控股股东在瑞士的两家酒店不存在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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