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晚间,中超控股(002471,SZ)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法院驳回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腾华)要求撤销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诉讼请求。
每经记者 王帆 每经实习编辑 汤辉
7月25日晚间,中超控股(002471,SZ)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法院驳回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腾华)要求撤销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诉讼请求。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诉讼背后,是中超控股的控制权之争。
2017年10月,中超集团宣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中超控股29%股权以19.08亿元转让给鑫腾华,鑫腾华成为上市公司新控股股东。
然而,鑫腾华未能依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及投资款,且经中超集团催告后仍未支付。
2018年10月17日,中超集团“反击”,作为召集人召开中超控股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上,股东审议通过了罢免了中超控股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时任董事黄润明、时任董秘黄润楷的议案。罢免的人员均是鑫腾华派驻中超控股的高管。
控制权之争,最终演变为双方诉诸公堂的局面。
其一,中超集团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鑫腾华未交接的9%股权转让合同,支付第一次交割的20%股权所对应的股份转让款尾款,并赔偿违约金。
其二,鑫腾华不满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超控股,要求撤销该决议。
上述仲裁已经于7月19日做出裁决: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解除,剩余未交割股份不再交割;鑫腾华应将已交割的2.54亿股交付中超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杨飞回赎,并支付违约金2亿元。
而上述诉讼的结果,如今也已见分晓。
中超控股7月25日晚间公告显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不属于可撤销的瑕疵决议,且鑫腾华于2018年10月16日已被裁定禁止行使股东权利,其中亦应包括股东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权利,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鑫腾华的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若本次鑫腾华不再上诉,中超控股股权纠纷案将正式收尾。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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