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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僵尸企业”出清有了路线图:符合破产条件的国企,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7-16 16:27

    本次出台的《方案》指出,要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

    每经记者 李可愚    每经编辑 陈旭    

    “僵尸企业”出清,过去有了总体的目标,现在又有了清晰的“路线图”。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网站正式发布了由发改委、最高法、工信部等13部门共同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此前,该《方案》已经由去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同日举行的发改委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孟玮对此介绍称,《方案》对推动低效、无效市场主体退出作出了全面制度性安排,能够为推进优化存量、防范化解产能过剩、加快僵尸企业出清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力推动资源配置效率、生产率和潜在增长率的提升。

    此次发布的《方案》直击当前市场主体退出中的不少难点、痛点,如“僵尸企业”退出市场困难、企业破产被污名化等,为一系列早已无法在市场中生存,却又迟迟无法退出的市场主体规划了许多合理可行的退出路径。

    图片来源:新华社

    破产制度将成市场主体退出突破口

    如何促进资不抵债、无法经营的企业和市场主体有序退出?长期以来,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反复强调,要发挥好破产制度的作用,从而建立市场出清的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刘贵祥曾在一个场合指出:“通过破产清除‘僵尸企业’,解决悬而未决的债务,使其法律关系进入到稳定状态,既是执行案件的化解,实际也是正常按照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退出市场的一个重要方式。”

    在此次发布的《方案》中,“破产”也成为屡被提及的高频关键词,《方案》还专门用了一个章节的内容,对完善破产法律制度进行了专门规范。

    长期以来,破产制度在国内的执行情况虽取得长足进步,但仍有待改善。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破产案件的立案数量为10195件。这一数字虽已处于历史最高水平,但与每年受理破产案件长期维持在70万件以上的美国相比,还是过低。

    如何促进市场主体将破产作为退出的“首选路径”?对此,《方案》明确,市场主体只要符合有关条件,就应该选择破产。

    “市场主体达到法定破产条件,应当依法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理,或推动利益相关方庭外协议重组,以尽快盘活存量资产,释放资源要素。”《方案》还强调,企业符合破产条件时,应依法及时启动破产程序,不得设定超出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此外,强调与“破产”配套的“重整”,为企业保留生的希望,也是一个必要的路径。《方案》指出,倡导积极重建的破产重整理念,切实解决企业破产污名化问题,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促进企业重组重生。此外,还要建立吸收具备专业资质能力的人员参与重整企业经营管理的机制,促进重整企业保持经营价值。

    此外,针对各界讨论较多的“个人破产制度”,此次发布的《方案》明确: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不得通过违规补贴等维系“僵尸企业”生存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如何处置长期亏损、丧失自我发展能力的国有“僵尸企业”,不仅是推动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工作中的一项核心任务,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一环。

    而要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关键是要从源头上铲除滋生“僵尸企业”的土壤。《方案》指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

    另一方面,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

    在此次《方案》发布之前,国家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已明确,今年还将专门制定“僵尸企业”退出实施办法。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宁吉喆在今年3月召开的一场论坛上曾表示,今年将巩固“三去一降一补”的成果,继续推进结构性去产能,健全各方面责任共担和损失分担机制,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制定出台退出实施办法。把降低企业杠杆率和企业兼并重组、产业整合有机结合。

     

    封面图片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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