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委宣传部官方微博消息,日前,通辽市奈曼旗司法局配合通辽监狱,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2019)内狱刑收字第4号决定书作出的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朱某某收监执行决定,将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朱某某押解回监狱。通辽市检察院和奈曼旗检察院同步监督押解工作。
朱某某,男,汉族,因贪污罪于2016年11月经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2017年2月17日朱某某因犯急性白血病,肺部感染,蛛网膜下腔出血病情,经内蒙古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后,因病情危重,朱某某一直在通辽市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8月14日出院。2017年8月15日,朱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建立了社区矫正档案。矫正期间,朱某某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每季度向司法所提交身体检查报告,近三次化验结果中均有血常规项目数值超出参考范围2019年4月的检查报告中大部分指标正常,但血红蛋白和红细胞压积数值超出正常范围,报告中附有医嘱:仍需定期检查。
6月17日,“内蒙古检察”微信公众号刊发题为“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他竟然做起了驾校教练”的报道称“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竟然还在驾校担任起了教练的工作”,后被媒体转载奈曼旗新闻宣传中心对该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实际情况为:2019年5月7日,朱某某通过电话向司法所请假去通辽看病,随后又通过正行通APP履行了请假手续。5月9日,奈曼旗检察院工作人员到司法所检查工作,通过手机定位发现朱某某实时位置为通辽市某驾校旗检察院。问询其本人并了解矫正情况后,于2019年5月14日,发出奈检执检建[2019]46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朱某某提出收监执行申请。5月23日,奈曼旗司法局向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申请建议对朱某某收监执行刑罚。在此期间,旗司法局工作人员到某驾校实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了解到朱某某不具备教练资格,未从事驾校教练工作,驾校与朱某某也并未签订劳务合同,仅是校长杨某与朱某某熟识,请朱某某帮助其联系招收驾校学员,为此,一些学员呼朱某某为“教练”,不存在上述报道中“在驾校当教练”的情况。2019年6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采纳了奈曼旗司法局收监建议,并下达对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