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金于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非法获取、出售的王某等人的住宿信息、身份信息、同住信息、不动产信息、婚姻信息及航班信息、车辆活动信息等1000余条,获利1.33315比特币,并将1.30948比特币兑换成人民币41397.35元。
每经记者 刘永生 每经编辑 姚祥云
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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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接到陌生来电,而对方却知道你的名字?甚至收到“高科技”服务广告,对方声称可以提供手机定位信息、户籍信息?其实,这不仅是简单的信息泄密,背后还涉及到一个黑色产业链。随着近年来比特币的暴涨和其去中心化、匿名属性,不法分子早已盯上这一工具。
日前,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一男子在境外网络上发布“出查询服务”的网帖,标明提供个人户籍、全家户籍、开房记录、同住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的服务项目及价格,并在暗网市场上以比特币交易。
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11月16日,该男子收入比特币1.33315,成交人民币41379.35元。贩卖包括王某等人住宿信息、身份信息、轨迹信息等1021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日前,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发布《杨某金(化名,以下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杨某金,男,1996年8月7日出生,布依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平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执行逮捕。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书说明,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杨某金通过SSR软件“翻墙”进入境外网站“中文论坛”网,在该网站注册名为“xuelong”的账号,并发布“出查询服务”的网帖,网帖上标明提供个人户籍、全家户籍、开房记录、同住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的服务项目及价格。
杨某金根据购买人的需求通过“明镜高悬”、“华南高科”等微信群购买相应信息,再通过“中文论坛”网“暗网交易市场”将非法获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购买人,从中获取比特币,并通过境外网OTC平台将比特币兑换成人民币。
2018年11月14日10时许,罗平县公安局在杨某金家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杨某金的小米MAX智能手机1部,从查获的手机中提取杨某金于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非法获取、出售的王某等人的住宿信息、身份信息、同住信息、不动产信息、婚姻信息及航班信息、车辆活动信息等1000余条,获利1.33315比特币,并将1.30948比特币兑换成人民币41397.35元。上述事实,杨某金在法庭审理中没有异议。
关于该案件深层次的原因,杨某金2018年11月14日供述了自己从找工作受骗后,萌生了“通过网上提供个人信息来赚钱”的想法,最终导致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17年10月,我通过QQ联系工作,工作没找到还被骗了2000元。于是,我花了1000元在QQ上请人找骗子但没有找到,我对帮我找的人说我对网上找人感兴趣,让他教我,我给他的1000元就不用还我了,他就告诉我下载可以自选IP地址的QQ软件,并邀请我加入了“明镜高悬”、“华南高科”等微信群。”杨某金说。
“后来我就想通过网上提供个人信息来赚钱。2018年4月,我通过中文论坛网挂了篇‘出查服务’的帖子,服务项目就是提供个人信息、全家户籍信息、人员轨迹、车辆轨迹、手机开户信息、开房记录、同住记录等内容,并标明查询价格。”杨某金坦白道,“后来有人留言下单,我就通过‘明镜高悬’、‘华南高科’等微信群出钱请人帮我查找客户需要的信息,再把查到的信息提供给客户,客户把比特币汇入我在中文论坛的账户,我再将比特币提现到交易所兑换成人民币转入我的支付宝账户。”
“价格最高的是手机定位信息,最低的是户籍信息,信息主要有人员轨迹、开房记录、手机开户信息”、“我出售的信息大部分是通过中文论坛网、暗货交易市场发给对方,有一部分是通过社交软件TG发给对方”、“我一直通过这种方式赚钱,直到被抓获。”杨某金还表示。
在本案中,杨某金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11月16日收入比特币1.33315,支出1.30948,交易记录17条,成交人民币41379.35元。贩卖信息包括王某等人住宿信息、身份信息、轨迹信息等1021条。
在判决环节,判决书说明,杨某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00余条,违法所得40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杨某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某金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
二、随案移送小米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做罪证保存。
那么,该案中,杨某金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用比特币交易,触犯了我国什么法律?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渝伟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杨某金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在该案中,杨某金从微信群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 “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相关网站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 “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同时,这些公民个人信息主要为住宿信息、身份信息和轨迹信息,数量达到1000余条,杨某金因前述行为非法所得4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这些情形构成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因此杨某金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杨某金是否通过比特币交易不影响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
《刑法》第253条之一中与该案有关的具体规定如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当前信息时代,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数据的典型现象有哪些?普通公民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此,王渝伟说,目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典型现象主要为各类手机APP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违规收集使用。如APP未公开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如没有隐私政策或隐私政策中没有如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相关内容。再比如,APP收集的个人信息与其业务功能无关。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前,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因此,前述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的规定。
公民对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如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强制捆绑其他功能、过度索要系统权限、隐私政策不合理等),可以向“APP个人信息举报”微信公众号或“pip@tc260.org.cn”专用邮箱进行相关问题的举报。前述举报方式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专门设立的用于接收公民关于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举报的专用渠道。此外,公民被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亦可依照《民法总则》第111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50条要求相关主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当然,普通公民要逐渐提高自身关于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关注个人信息容易被非法收集及泄露的情况,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特别是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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