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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最高法召开《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意见》第6条从审判的角度,认可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的差异化表决权安排,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与科技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洽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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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祥:科创板上市企业等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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