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按照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2010年第54号公告和2014年第4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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