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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5-30 20:24

    每经记者 边万莉    每经编辑 廖丹    

    5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印发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规定》表示,境内商业银行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实行备案制。首次开办业务前,由境内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下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备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创新监管方式,提高通关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规定》。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生效。《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4号)同时废止,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制并签章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失效。

    值得一提的是,取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及上述机构委托的报关企业,在海关部门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相关手续时,无需再提供《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

    对于在通知生效前已获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拟继续办理业务的,应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规定》有关要求由其总行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原业务资格自备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失效。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辖内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已申领未使用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统一回收销毁,并将相关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规定》明确要求,开办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的境内商业银行、兑换特许机构应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由其总行(总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上季度《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统计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建立数据定期交换机制,于每年二季度将上一年度统计的调运外币现钞数据进行共享。此外,境内商业银行、兑换特许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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