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宋思艰
今日(5月23日)晚间,东方金钰(600086,SH)公布了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对中国蓝田总公司及东方金钰实控人赵宁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其中对中国蓝田总公司出具的警示函全文如下:
中国蓝田总公司:
2019年2月2日,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在指定媒体发布《关子收到控股股东通知股权结构拟变化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披露实际控制人赵宁拟对外转让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兴龙实业)100%的股权,股权受让方为你公司,交易完成后你公司将间接持有东方金钰31.42%的股权,成为东方金钰实际控制人,并在受让方情况介绍中表述,你公司“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人为农业部”。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你公司向兴龙实业提供的营业执照、中国蓝田总公司会议纪要等材料不完整,没有反映你公司与中国农业农村部脱钩情况,导致东方金钰关于你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二是《股权转让协议》系你公司与兴龙实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赵宁三方共同签署,构成对兴龙实业持有东方金钰31.42%股份收购,但截至2019年2月28日股权转让事宜被终止,你公司未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也未向证监会提出要约收购豁免申请,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条之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间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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