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版权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版权公共服务能力,充分发挥
版权服务工作站的职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版权服务工作站是指经成都市版权
局认定,依托区(市)县相关产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设立的机构。
第三条版权服务工作站实行自愿申报、注重实效、业绩
考评、动态管理的原则,在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版权公共服务相关工作,不具备行政管理和执法权。
第四条版权服务工作站的申报设立、业绩评估工作,由
成都市版权局负责组织,每年开展1次,属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初审与推荐等配合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设立
第五条申报版权服务工作站应具备条件:
(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相关产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
等,注册时间2年(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及熟悉版权相关法律
法规且具备版权服务能力的工作人员;
(三)产业园区或产业集群区域60%以上的产品与版权有
实质性关联;
(四)熟悉所在区域版权相关产业情况,能为服务对象提
供版权咨询、版权培训、版权登记、信息服务、推广运用,协助开展与版权相关的统计、版权维权和政策调研等专业化服务;
(五)愿意从事版权服务工作,得到属地版权行政管理部
门的认可,并积极承担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六)无被相关行政处罚或司法起诉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申报版权服务工作站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版权服务工作站申报表》;
(二)版权服务工作承诺书。
第七条设立程序:
(一)申报推荐。由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自荐,属地版
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书面报送至成都市版权局;
(二)考察评定。成都市版权局根据本办法第五、六条之
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将在“成都版权”网站或公众号及相关市级媒体上公示;
(三)确认公告。对公示无异议的,将确认为成都市版权
服务工作站并在“成都版权”网站或公众号及相关市级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三章工作与管理
第八条主要工作:
(一)开展版权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
(二)开展版权咨询、版权登记、信息服务、运用推广,
协助开展与版权相关的统计、版权维权等专业化服务;
(三)了解本区域服务对象的版权服务需求,及时为版权
行政管理部门和服务对象沟通传递信息,配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版权产业统计调查、调研等相关活动。
第九条日常管理:
(一)版权服务工作站由属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
导、监督与管理,成都市版权局进行业务指导;
(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版权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
专业培训不少于一次;
(三)版权服务工作站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并与属
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制;
(四)版权服务工作站必须自觉遵守《著作权法》及版权
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定期向属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章业绩评估
第十条版权服务工作站业绩评估包括日常管理、工作绩
效、综合评价等内容,评估结果由高至低分为A、B、C、D、E五个档次。
第十一条评估程序:
(一)申报推荐。版权服务工作站将评估材料报属地版权
行政管理部门,区(市)县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推荐意见,书面报送至成都市版权局;
(二)核察认定。成都市版权局根据本办法第八、九条之
规定,在查验评估材料基础上进行实地考察,确定业绩档次名单,并在“成都版权”网站或公众号及相关市级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告。
第五章补助与撤销
第十二条每年对业绩评估为A、B、C档次的版权服务
工作站,成都市版权局将予以补助和扶持:
(一)获评为A、B、C档次的,分别补助5万元、4万
元、3万元;
(二)适时组织参加版权业务培训、版权展会、考察和交
流活动等;
(三)其他相关版权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业绩评估为D、E档次的版权服务工作站,
不予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对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都市版权局撤
销其版权服务工作站,追回补助资金,向社会公告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申报版权服务工作站或业绩评估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2.连续2年业绩评估为E档次的;
3.不履行版权服务工作站工作要求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
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2016年5月27日由成都市文广新局印发的《成都市优秀版权作品和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工作站)奖励管理办法》(成文广新发〔2016〕11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
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成都市版权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优秀版权作品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优秀作品创作,提高创作者积极性,促进
版权品牌培育和版权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版权作品是指获得有关奖项的《著作权法》
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
第三条优秀版权作品评选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不重复,鼓励、保护原创原则。
第四条优秀版权作品分类设置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由成都市版权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评选1次,评选数量视申报情况确定,各区(市)县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预审与推荐等配合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优秀版权作品申报,以成都市版权局每年启动申
报通知为准,每件作品只能申报1次,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条申报优秀版权作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必须是户籍或注册地在成都市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申报的作品拥有著作权;如是合作作品,须至少有一个户籍或注册地在成都市;
(二)申报作品须完成著作权登记,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且无著作权争议或纠纷;
(三)作品创作方式和内容形式富有创新性,主题思想积
极向上、健康有益,并具有良好的社会效应或经济价值;
(四)计算机软件、工程技术领域内的作品应获得市级及
以上相关部门认定,同时填补了国内在该技术领域的空白或在该技术领域内领先并获得行业协会认可。
对于文学、艺术领域内作品,在媒体、互联网、展览、展
会等平台发表、播放、演出、参展,具有一定影响并产生良好社会效果,有较强艺术感染力的文艺佳作优先考虑;对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内作品,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创造性,对所属学科发展有一定贡献,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作用优先考虑。
第七条申报优秀版权作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优秀版权作品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和复印件(若原件规格较大可采取其他便
捷的作品表现形式进行替代);
(三)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
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委托代理人申报的,还需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五)获得成都市及以上政府奖或相关部门、行业认证的
各类作品需要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原件均在属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退还)
第八条优秀版权作品评审程序:
(一)申报。申报人向属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自荐,各区
(市)县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符合条件的,由各区(市)县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向成都市版权局推荐并载明意见;
(二)审核。由成都市版权局对各区(市)县推荐的作品
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参评作品名单;
(三)评审。由成都市版权局聘请专家设立评审委员会实
施复评和终评,必要时可听取参赛权利人的介绍和阐述,确定优秀版权作品候选名单;
(四)公示。将优秀版权作品候选名单在“成都版权”网站
或公众号及相关市级媒体公示7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以适当方式向全市公告评选结果,成都市版权局颁发优秀版权作品证书。
第三章补助与撤销
第九条对获评优秀版权作品的,成都市版权局将予以补
助和扶持:
(一)获评一、二、三等奖的作品,每件分别补助3万元、
2万元、1万元;
(二)纳入成都市版权重点推荐名录,优先推选参评“中
国版权金奖”、“金熊猫文创设计奖”;
(三)获评著作权人优先推荐参评“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
人”、“中国版权年度最具影响力企业奖”;
(四)优先获得版权精品孵化、推广及推荐参加国内外版
权展会等活动;
(五)其他相关版权扶持政策。
第十条优秀版权作品获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都市
版权局有权撤销补助并追回证书和补助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有抄袭剽窃行为或者其他侵犯著作权行为的;
(二)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以不良方式影响公正审核和评审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
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2016年5月27日由成都市文广新局印发的《成都市优秀版权作品和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工作站)奖励管理办法》(成文广新发〔2016〕116号)及2018年5月25日由成都市文广新局印发的《成都市优秀版权作品评选办法(试行)》(成文广新发〔2018〕11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
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成都市版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