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监管处罚决定,引发业界热烈关注。可能,风向真的变了。4月22日,因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参与公司债券项目投标的情形,广发证券被广东证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这份罚单文字简短,但却一石激起千层浪,触发券业尤其是投行条线最敏感的神经,严厉打压“价格战”的时代真的到来了。
一则监管处罚决定,引发业界热烈关注。可能,风向真的变了。
4月22日,因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参与公司债券项目投标的情形,广发证券被广东证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这份罚单文字简短,但却一石激起千层浪,触发券业尤其是投行条线最敏感的神经,严厉打压“价格战”的时代真的到来了。
“领导今天还跟我们说,(完善债券业务的)分类评价可能快出台了,以后承揽业务一定要谨慎。”有券商固收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
4月22日,广发证券收到了一张罚单,广东证监局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处罚决定,处罚原因则让业界为之一震。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参与公司债券项目投标的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监管在处罚决定中表示。
投行价格战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市场热议的话题,或许是为了长期维护资质较好的发行人客户,或许是为了承销份额排名,或许是为了开发其他服务,券商在承揽优质业务时不免会“不计成本”,这是业内光见怪不怪的事实。
但是现在,监管出手打压“价格战了”。我们先来看罚单中提到的这两条规定。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这条要求各中介机构要勤勉尽责,覆盖面比较广。
第三十八条规定比较有杀伤力,“发行人和承销机构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这条规定直指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广东监管局要求广发证券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切实加强债券承销业务尤其是承揽环节的内部控制,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并且要求广发证券于2019年5月30日前予以改正。
就在月初,某大型央企为即将发行的百亿规模公司债进行承销招标,就有券商报出了0.0001%的承销费率,折合人民币1万元,堪称“跳楼价”,投行价格战再次刷新行业的认知底线。
4月11日,该央企突然宣布临时取消本次招标发行。据自媒体“叩叩财讯”消息,本次招标真正叫停的原因是参与竞标的券商向监管层举报对手方以大幅低于行业标准的价格恶性竞争,涉嫌扰乱市场秩序,被监管层临时叫停。
当时,有大型券商投行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据我所知,证监会已经关注到这个事情,不排除会让各承销机构排查自家承销费率的可能。”
早在去年9月18日,证监会在《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中表示,对个别承销机构承销费率远低于正常费率、执业质量存疑的公司债券项目,监管将开展转向现场检查工作,核实承销机构是否履行了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程序以及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承销机构执业质量存在问题,或存在违规承诺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监管还表示将研究优化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与公司债券业务相关的评价指标,引导证券业协会研究推进证券公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实施方案,通过政策激励正面引导承销机构有序竞争。
“领导今天还跟我们说,(完善债券业务的)分类评价可能快出台了,以后承揽业务一定要谨慎。”有券商固收人士对记者表示。
投行债券承销业务违规获得罚单不鲜见,但是剑指低价竞争的罚单并不多。
2018年,股市大幅下跌,信用债违约风险频发,据券商中国记者统计,去年债券承销违规罚单在投行违规问题中数量最多,至少拿下了9张监管函。它们大多违反的是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五十条规定。
即监管在描述券商的被罚原因时,用语通常为“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期间,未勤勉尽责”、“尽调不全面、尽调底稿不完善”、“未有效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等。
比如,去年4月23日,黑龙江证监局一口气给3家券商派发罚单。包括大通证券等三家券商在亿阳集团2016年发行的债券的承销及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对公司尽职调查不全面,尽职调查底稿不完善、受托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其中华泰联合证券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其余两家券商同时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均被出具警示函。
去年5月29日,因在担任“16洪业02”债券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期间,未对洪业化工涉及的重大仲裁、诉讼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尽职调查,东海证券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四)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六)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七)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八)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