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次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对比此前的一审稿,二审稿肖像权章节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同时,二审稿对“声音权”也作出了规范,规定:其他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本章(肖像权章)的有关规定。(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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