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在上海召开的第五届中国国际不良资产投资与破产重整峰会上,就企业破产重整、债权人利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
每经记者 冷辉 每经编辑 廖丹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图片来源:主办方供图)
过去一年中,不少企业出现了债券违约、贷款逾期、流动性困难的情况,这直接导致了一些企业的破产。但实际上,尽管企业破产法已经颁布了十二年有余,国内企业破产的情况仍相对偏少,企业破产周期也相对较长。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原有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是管理层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4月18日,在上海召开的第五届中国国际不良资产投资与破产重整峰会上,就企业破产重整、债权人利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
和其它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就中国企业的总体数量来讲,企业破产的数量显然是不成正比的。
王欣新认为原因之一是市场经济的破产理念在中国不太为老百姓所充分理解,行动上也未得到大家的积极支持,这使得债权人、债务人在破产申请方面往往持一种比较慎重、有时是消极的态度。另外,由于人员、能力、破产案件受理理念、社会条件制约等方面的原因,一些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比较慎重。
王欣新表示,企业破产案件和其它诉讼案件明显不同,除了要解决债务清偿、财产分配、企业挽救等相关破产问题,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还会衍生出现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职工失业、救济安置、社会稳定、破产企业的税收调整,工商注销能否顺利实现,注销企业的档案保管,企业重整成功以后的信用修复等一系列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附带在破产程序中解决,但却不在法院职权范围内,也不是破产法能解决的,实际应该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应职权解决,应当在破产法之外通过其它法律或者是社会机制去解决。
他提到,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支撑,保证这些衍生的社会问题在企业破产过程中顺利得到解决,企业破产本身也会受到制约,因为衍生问题解决不了,破产案件无法顺利审结,法院受理案件就会有所顾虑。
近年来,中央对破产问题格外重视,多次会议上都专门提到对企业破产要加快市场化实施,强调充分发挥破产法的作用,挽救企业、去除僵尸企业。转变经济体制、国企改革等一系列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借助破产法来实现。
王欣新表示,由于法院要解决债务的破产清偿等问题,政府要想办法解决企业破产衍生的社会问题,这就需要两家互相对接行动,由此产生了“府院联动”机制。即由法院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互衔接,联动解决破产所带来的一些制约着企业破产的社会问题,保障企业破产能够顺利实施。
不过,王欣新提到,“府院联动”机制本身也是过渡性的,“府院联动”相对更多地注重人之间的、机构之间的协调调整,而不是法制化的调整。因为现在制度、法律不健全,所以需要府院的联动。同时,也要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完善法律、健全制度,一旦法律和制度健全了,这种措施也将逐步“淡出”了。
针对债务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况,王欣新表示,这是长久以来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必然存在的一种搏弈,不仅体现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程序之外也是如此。例如,执行案件中的一些“老赖”,也是类似的情况,但恰恰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例如,在非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掌管财产,债权人不知道财产藏在哪,账目也拿不到,没法核查。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权、处理权,财务账册、债权债务名册等都必须提交给法院、管理人,相对而言,管理人、债权人解决逃债问题的难度要更小,解决手段和方法更丰富,资料情报也掌握得更准确。管理人掌握了财务账册,就易于发现哪些财产被转移,并进行追索,非常有利于解决逃债的问题。
王欣新提到,一些不公平的债务清偿,比如优先偿还关联人员、关联企业的债务;偏袒地为原来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增设物权担保,使其可以获得优先清偿前;低价出售甚至无偿转让财产、高价购买便宜货转移资金等,都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欺诈、逃债行为,在破产法中都有明确的解决规定,管理人有权追回财产。这些行为不仅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或通过撤销权追回财产,同时还能追究当事人的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现实中,有一些人会觉得破产企业没有还清债权人的债权就是逃债。王欣新认为,实际上,从法律制度的健全角度来讲,破产恰恰是制约逃债最有效的方法。
债务人破产了,原来欠一千万的债,最后还了五百万,就认为是逃债,这种理念是错误的。不能把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没有得到全额清偿理解为逃债,逃债是债务人对财产恶意抽逃、不当处分、偏袒清偿等对他人的债权造成侵害的行为。
债务人在市场经营过程当中失败,财产已经客观损失了,破不破产这个债务都是还不清的。破产程序把财产损失从暗地里摆到明面上,所有债权人共同分担损失、分享财产分配,这是最公平、最有效的一种债务清偿机制。
王欣新表示,对于债权人来说,破产的清偿顺位是根据债权的法律属性确定的,有物权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享有优先清偿权,没有担保的债权是普通债权。普通债权中还有职工工资、税款具有等特殊社会属性的债权应当予以适当优先清偿。债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债权,可以在设定债权债务时通过依法设置物权担保等方法解决。
大多数情况下,中国的企业重整都有新的战略投资者带着资金进来投资收购,有的还带着项目,通常有能力把企业救活。此时债务的清偿资金大多是来自于战略投资者的投资,其余是企业的盈利、资产处置收益等,可以做到给债权人比破产清算更高的清偿比例,有的案例中甚至可能做到百分之百清偿,只不过往往需要更长的偿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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