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投”主体明确为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母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主要考虑其合规性、操作性、包容性三方面。其一,合规性。上述三类子公司中只有另类投资子公司投资的资金来源完全为自有资金,以其为实施主体符合相关要求。其二,操作性。据统计,目前境内共98家保荐机构,其中59家已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其他绝大部分保荐机构已申请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其三,包容性。考虑到极个别保荐机构因特殊原因无法以另类投资子公司形式跟投的情形,政策允许其通过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跟投,同时遵守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