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张喜威 每经实习编辑 易启江
创意图 来源:摄图网
云南昆明一名银行女行长雷钫,在5家单位之间“左右逢源”,采取续签合同的方式,将资金在“受骗单位”之间以新还旧。并将借款用于投资德华集团赚取高额利息。而获取到的高额利息,却进入了其实际控制的私人帐户。
据了解,2011年11月起随后的5年内,作为富滇银行昆明海源北路支行时任行长的雷钫,以职务之便,冒用银行名义,在与云南教育基金会等5家单位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巨额资金,造成5家单位损失超过5800万元。
2016年6月26日,刚过完48岁生日不久的雷钫被捕了。而就在被逮捕的前一个月,她在富滇银行昆明海源北路支行行长的职务,已被人取代。工商资料显示,2016年5月20日,富滇银行昆明海源北路支行的负责人由雷钫变更为杨磊。
根据裁定书公布的资料,雷钫出生于1968年6月19日,云南省玉溪市人,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2011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雷钫在与云南教育基金会、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昆明教育公益事业促进会、云南省流通行业协会、云南省农业机械总公司等五家单位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上述五家单位资金后高利转借给云南呈贡德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并以个人名义投资寻甸三月三海会寺极乐塔项目,造成五家单位损失共计人民币58255822元。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昆明中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了“(2017)云01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
昆明中院在上述判决书中宣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雷钫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同时判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雷钫不服,提出上诉。
《每日经济希望》记者梳理裁定书内容发现,雷钫在上诉的理由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其一,强调“只有最后一次没有兑现”“最后一次未还”等情况,否认诈骗罪事实,认为“适用法律不当”;其二,强调“退还30万元”“有自首情节”“立功”等,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具体如下:
1、三家基金会的理财都是基金会的领导授意她代为办理,财务人员也是明知的,前几年的本息都如期到帐,按约履行,只有最后一次没有兑现。
2、省流通行业协会的理财前两次都还本付息了。
3、农机公司的资金不存在欺骗,共签订过五份合同,前四份合同都已履行,按约归还了本息,最后一次借款未还,不能认定为诈骗。
4、自己归案后已退还30万元,判决书未认定。
5、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
6、农机公司的周金荣、流通协会的李朝荣、李华仙都是她提供的线索而被呈贡县检察院起诉,应认定为立功。
而雷钫的辩护人也提出,雷钫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其行为不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位女行长“只有最后一次没有兑现”,却是因为在5家单位之间左右逢源,玩起“以新换旧”的把戏。
根据裁定书中披露的信息,雷钫在不能归还资金的情况下,是采取续签合同的方式将资金在“受骗单位”之间以新还旧。此外,雷钫还一度“到国外躲避”。
辩护人还强调,“雷钫收到受害单位资金后并未进入自己的个人帐户”,而是“而是直接转到德华企业集团帐户,收取高利息”。
但梳理案情不难发现,涉案借款投资所赚取的高额利息,最终进入了雷钫实际控制的陈某、江某、何某、吴兴平等私人帐户,最终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未能收回……更为关键的是,雷钫是以单位名义与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加盖了银行印章。
云南高院也表示,本案认定雷钫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属实,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实施的行为,本案不符合该罪特征。
最终,云南高院认为,上诉人雷钫利用自己担任富滇银行昆明海源北路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冒用银行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资金,导致损失人民币58255822元未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雷钫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