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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用户申请退还共享单车押金应于当日退还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3-19 18:35

    每经记者 张蕊    每经编辑 陈星    

    3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网约车、共享汽车、共享单车等新业态的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管理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3日。

    《办法》规定,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并且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

    对于用户押金的管理,《办法》规定,共享汽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的2%;共享单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平均单车成本价的10%。

    另外,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押金收取数目和扣除押金条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

    并且,企业与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及时退还用户押金,不得拒绝、拖延退还,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

    在用户预存资金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企业收取的用户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用户预付资金。

    共享单车单个用户账号内预存资金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预存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

    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并且,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其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等。

    在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存管用户押金的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押金,应当按规定划转到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

    在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按原路退还。用户原账户发生变化的,企业需提供用户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认定后再行退还。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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