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合并收费项目并规范收费行为本。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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