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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见坑爹!局长老爸助儿子冲业绩,挪用公款2020万投资信托,亏近700万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3-12 16:31

    每经记者 陈玉静    每经实习编辑 易启江    

    武汉市青山区原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高玉奇,在担任青山区建设局局长期间,为了帮助在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紫阳支行工作的儿子高某冲业绩,挪用公款2020万元,购买该行代售的信托产品“盈捷5期”。

    儿子虽然获得了50万元销售费用,但悲催的是,这份产品亏了近700万,被资金管理方中信信托强制清仓。

    而这还不是他们首次“上阵父子兵”!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左师公这句话因在前段时间大火的《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中被高频提起,这一次,左师公恐怕又要出来刷屏了!

    拼业绩要多狠?要父亲挪用公款那种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高氏父子案件。

    事情要从2010年初说起,当时高玉奇从其子高某处了解到高某所在单位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紫阳支行在代售“盈捷5期”信托产品,如果成功购买,高某能获取资金运营方湖北盈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捷公司)给予的销售费用。

    2010年2月2日,高玉奇个人决定并授意财务人员徐某等人,从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局基建账户向其下属二级单位武汉市挚诚工程项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挚诚公司)转款1800万元,同时由挚诚公司出资220万元,以挚诚公司名义认购2000万元“盈捷5期”信托产品,并支付手续费20万元。2010年2月、3月,高某分二次收受盈捷公司给予的销售费用共计50万元。事后,高某将获得上述费用的情况告知了高玉奇。

    2013年7月22日,因“盈捷5期”信托产品持续亏损,资金管理方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仓提前终止合同,并将余款1321.4万元返还挚诚公司,挚诚公司亏损698.6万元。

    戏剧性的是,之前高某要父亲挪用公款帮其冲业绩时,曾对高玉奇表示,行里销售的基金收益很高,且对销售基金的客户经理有奖励。收益很高的体现有很多种,不知道“盈捷5期”算哪一种?儿子给父亲选产品的眼光也是最坑爹的地方。

    “上阵父子兵”不是一次两次

    后续,为掩饰犯罪及归还亏损资金,高玉奇、高某与盈捷公司负责人李某商议,个人共同出资400万元成立股票共管账户投入股市运作,计划利用炒股获利归还单位资金。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李某分三次转账支付给挚诚公司共计680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8.6万元未归还。巧合的是,“盈捷5期”也是主要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的有价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即高玉奇用于认购该产品的公款主要被用于投资股票二级市场以实现盈利。

    不过,对于高玉奇来说,早已不是两袖清风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清官,挪用公款也不是他第一次违规操作。在其担任公职的10年中,高玉奇曾多次受贿,方式包括现金、购物卡、外币、汽车等。当然儿子也不是第一次坑爹。

    判决文书显示,2008年至2009年,高玉奇在担任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局局长期间,接受湖北天和建设发展公司负责人张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接青山区背街小巷综合整治工程、80万吨乙烯还建社区道路工程提供支持和帮助,于2008年5月、9月分两次共收受张某2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2009年夏天,张某2为表示感谢,欲再次送给高玉奇人民币10万元,后被推脱。

    大约一周后,张某2采用迂回战术,前往高玉奇儿子高某(另案处理)所在单位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紫阳支行,将人民币10万元送给高某,高某予以收受后电话告知其父高玉奇,果然“上阵父子兵”。当然,最终高玉奇并未逃过法律的惩罚,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所以莫伸手,伸手必被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此外,高氏父子竟然还将青山区建设局账外资金据为己有。

    2009年3月,高玉奇指使青山区建设局财务负责人徐某(另案处理)将单位账外资金以徐某的名义存入银行。2011年初,高玉奇离任后,仍然控制徐某个人银行账户上的账外资金。高玉奇指使徐某取款两次后,又将存有账外资金的银行卡交给其子高某,后高某持卡在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12.5万元据为己有。

    罪行累累 二审认定的犯罪多达16次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的高玉奇16次犯罪:
    一、受贿罪
    (一)1993年至2005年,上诉人高玉奇在担任武汉市青山区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副主任、武汉市青山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武汉市青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期间,为武汉青澳置业有限公司在项目引进、协调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二十六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陈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2万元。
    (二)2002年至2006年,上诉人高玉奇在担任武汉市青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期间,为武汉市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引资提供帮助和支持,八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陈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
    (三)2004年至2005年,上诉人高玉奇在担任武汉市青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期间,为武汉宇恒电气有限公司的筹办提供支持和帮助,二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000元。
    (四)2007年至2009年,上诉人高玉奇在担任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局局长期间,为武汉奥鑫市政建设公司承接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二路中心商业街综合整治工程、武某中路维修改造工程及工业二路道路改造工程提供支持和帮助,于2007年至2012年,十四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9万元。
    (五)2007年至2008年,上诉人高玉奇在担任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局局长期间,为武汉瑞嘉市政公司承接青山区背街小巷改造工程和二十街社区改造工程提供帮助,于2007年至2013年,十四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杜某给予的面值共计人民币2.8万元的购物卡。
    (六)2007年至2010年,上诉人高玉奇在担任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局局长期间,为武汉市青山区市政总公司承接青山临江大道建六至武丰闸道排工程、建设一路道路维修改造工程、临江大道港湾小区配套道路排水工程、2009年社区连片提档工程、青化路维修工程、武青三干道王青公路道口改造工程、工人村市政配套道路工程提供支持和帮助,八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易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万元。
    (七)2007年至2010年,上诉人高玉奇在担任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局局长期间,为个体建筑包工头王某2承接青山区武某路道路排水工程、红某二街工程、背街小巷破损道路工程提供帮助,六次收受王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1万元。
    (八)2007年至2008年,上诉人高玉奇在担任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局局长期间,为武汉国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青山区建设二路中心商业街综合整治工程和背街小巷维修改造工程中提供帮助,三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程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万元。
    (九)2008年至2010年,上诉人高玉奇在担任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局局长期间,为武汉天鹏劳务公司承接青山区工业一路、工业三路、建设七路道路维修工程提供帮助,七次收受该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某3给予的面值共计2.4万元的购物卡及价值9.8万元的丰田牌汽车一辆。
    (十)2007年至2009年,上诉人高玉奇在担任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局局长期间,为武汉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在工程款结算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于2008年至2012年,四次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万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万元和美元1万元。
    (十一)2008年至2009年,上诉人高玉奇在担任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局局长期间,接受湖北天和建设发展公司负责人张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接青山区背街小巷综合整治工程、80万吨乙烯还建社区道路工程提供支持和帮助,于2008年5月、9月分两次共收受张某2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2009年夏天,张某2为表示感谢,欲再次送给高玉奇人民币10万元,后被推脱。大约一周后,张某2前往高玉奇儿子高某(另案处理)所在单位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紫阳支行,将人民币10万元送给高某,高某予以收受后电话告知其父高玉奇。
    (十二)2008年至2010年,上诉人高玉奇在担任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局局长期间,为个体工商户朱本和承接工程提供帮助,七次收受朱本和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和面值共计2万元的购物卡。
    (十三)2007年至2011年,上诉人高玉奇在担任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局局长期间,为青山区白玉公园设施维修改造及单位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三次收受该公园主任杨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000元和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
    二、贪污罪
    (一)2002年,上诉人高玉奇在担任武汉市青山区对外经济贸易局局长期间,通过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纪某将宝安地产引入青山区,开发了青山区宝安公园家项目。根据青山区招商引资政策,可以给予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2004年11月,高玉奇利用招商引资的职务便利,将青山区政府给予的招商引资奖励款20万元以科技三项费用的名义转款到与其熟识的武汉福蓝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蓝威公司)账上。高玉奇对纪某谎称奖励款为10万元,并指使福蓝威公司董事长翁某转款10万元给纪某。此后,高玉奇将剩余10万元冲抵了翁某之前为其垫付的购房款和其子读书的择校费。
    (二)2009年3月,上诉人高玉奇指使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局财务负责人徐某(另案处理)将单位账外资金以徐某的名义存入银行。2011年初,高玉奇离任时,未办理交接手续,仍然控制徐某个人银行账户上的账外资金。2011年至2013年,高玉奇指使徐某、高某分三次取款共计35.860219万元。
    (1)2011年3月,上诉人高玉奇指使徐某取款2万元,由徐某自行使用。
    (2)2013年8月,上诉人高玉奇指使徐某到汉口银行取出定期存款的本金20万元和利息共计21.360219万元,交给其子高某据为己有。
    (3)2013年8月8日至19日间,上诉人高玉奇将存有账外资金的银行卡交给其子高某,后高某持卡在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12.5万元据为己有。
    三、挪用公款罪
    即前文所讲挪用2020万元购买信托产品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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