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其实早在2002年6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要求: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销售以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权证应载明共用部位及设施。该条例于当年8月1日施行,宣告重庆在全国率先施行商品房销售以“套内面积”计价的政策。此次重庆住房城乡建委相关负责人也参与了《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的讨论。(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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