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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产品要严格评估风险 深交所出台基金指引新规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2-20 00:19

    每经记者 黄小聪    每经编辑 叶 峰    

    近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2019年修订)》,有基金公司人士表示,这次修订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简化了常规产品的审批流程和内容;二是对创新产品增加了风险评估报告。

    而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虽然此前在报创新产品时,没有明确指出要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但实际上也是存在风险答辩环节。

    新增风险评估报告

    2月18日,深交所称,为推动基金市场发展,进一步完善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机制,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进行修订。

    有基金公司人士表示,相比于上一次的指引,这次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简化了常规产品的审批流程和内容;二是对创新产品增加了风险评估报告。

    记者对比了2014年11月18日发布的指引,主要修订的内容详见表格。

    要创新,也要保护投资者利益

    可以看出,此次修订,除了简化常规产品的审批流程和内容,在创新产品的要求上反而有增加,有广深地区的基金公司人士表示:“这或许暗含了深交所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鼓励创新的态度。”

    不过沪上某基金人士则说道:“我认为可能就是规范了创新产品的流程,让大家有创新产品的想法,可以和深交所交流探讨,一起推动创新产品的落地,要说鼓励创新可能还谈不上,只能说创新产品的门没关,流程上可以的。”

    另外,据记者了解,虽然此次深交所在创新产品上新增了要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但其实在过往创新产品的申报过程,虽然没有单独的报告要求,但是也有相应的风险答辩环节。

    另一位基金公司人士就向记者说道:“我之前就有参与过一款创新产品的风险答辩,虽然当时很多东西都讲清楚了,但是他们还是有顾虑,因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很重要的一个事情,我觉得风险评估报告必须要有。”

    而不久之前,记者在跟一位基金经理交流时,其也同样谈到此前报过一款创新产品,上报以后也是因为考虑到可能风险比较大,最终出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材料就撤了回来。

    可见,基金的创新之路也并不是那么好走。

    表格内容如下

    原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基金产品,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一)产品开发申请;(二)市场分析和销售计划;(三)产品方案;(四)基金合同(草案);(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现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基金产品,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一)产品开发申请;(二)基金合同(草案);(三)招募说明书(草案);(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原第八条:

    现已删除基金管理人向本所提交的市场分析和销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产品定位及目标客户的市场调研情况;(二)最近两年同类或类似产品市场情况,包括场内规模及流动性等;(三)在发行及持续营销等阶段的产品销售计划;(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原第九条现已删除:

    基金管理人向本所提交的产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方案要点汇总;(二)基金的投资标的;(三)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与策略等投资事项;(四)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率等募集事项;(五)基金份额的上市条件、交易规则、交易费用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事项;(七)基金的估值和信息披露事项;(八)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九)基金费用;(十)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原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向本所提交的创新产品方案除应当包括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一)创新产品的发展意义;(二)国内外类似产品的发展情况;(三)创新产品的可行性分析;(四)创新产品的特有风险及应对措施;(五)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六)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现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请开发创新产品的,除提供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产品方案和风险评估报告。其中,产品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开发意义;(二)境内外类似产品发展情况;(三)投资目标、范围与策略等投资事项;(四)市场需求分析和销售计划;(五)技术可行性分析;(六)基金份额的交易、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七)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上市后的流动性、连续性、抗操纵性预估;(二)信息披露要求是否明确、充分,投资者获取相关信息是否便利、及时;(三)是否需要设置专门的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四)可能出现的纷争和争议,以及相应的处置机制;(五)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六)是否会引起证券市场和其他市场(衍生品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大宗商品市场、房地产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区域股权市场等)之间的风险传染,是否会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七)产品是否存在潜在违法违规行为;(八)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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