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胡杨 每经编辑 廖丹 赵云
“偷梁换柱”式的情节,出现在了现实商业银行的贷款诈骗案里。
日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有人以几十吨锌锭冒充银锭作质押,从两家银行分别骗取亿元贷款,造成两银行实际损失共计近1.4亿元。
实际上,在质押物上动手脚并实现骗贷的案件此前亦有先例。
以纯度不足的非标准黄金做质押物,骗取1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190亿元贷款;
以实际价值仅14余万元的货物“冒充”价值1300余万元的硅锰合金,骗取银行贷款700万元;
还有人伙同银行工作人员,冒充存款人签名,最终以多笔存款为质押骗取银行贷款共计9000余万元……
在银行眼皮底下,骗子如何瞒天过海上演“掉包计”?我们先从锌锭冒充银锭骗贷一案说起。
锌锭冒充银锭两家银行上当
事件主角刘某原系沈阳宏辉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辉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涉及的贷款诈骗主要包括阜新银行及兴业银行。
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其与杜某生(在逃)二人以宏辉公司名义,以事先购买的35193.5千克锌锭冒充银锭作质押,骗取阜新银行沈阳分行沈北支行贷款并获得总额1.6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后通过他人将承兑汇票贴现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最终致该行实际损失8000万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刘某与杜某生故技重施,以事先购买的29273千克锌锭冒充银锭作质押,骗取兴业银行沈阳分行的贷款并获得总额1.153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致该行实际损失5765万元。
北京银行负责个贷管理业务的一位经理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商业银行处理一笔贷款业务,基本流程包括申请、审批、放款、还款,其中审批环节就是通常所指的“风控管理”,决定着一家银行能否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因此各银行都会尽可能地严格贷款审批制度。
既然如此,刘某又是如何在风控人员眼皮子底下完成锌锭与银锭的“偷梁换柱”呢?
据兴业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员工描述,检验质押物时,刘某也在场,在集装箱里负责割角儿期间,刘某一方人员声称有火星,未允许该行员工进入集装箱,致使该行员工没能看到割角儿过程。而经由刘某一方人员之手拿到的割角儿顺利通过了金属检测中心的鉴定。
然而,在公安机关通知称宏辉公司可能存在诈骗犯罪后,兴业银行对宏辉公司提供的质押物白银重新鉴定,才发现质押物实际上是锌。
某股份制银行北京分行的工作人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而言,其所在的银行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其一是100%纯现金质押,其二是客户申请授信。银行承兑汇票这一品种涵盖在信用额度当中。
依照她的经验,掉包质押品的骗贷案例还是多发于城商行。一般来说,股份制银行开展授信业务或信贷业务时,不允许拿白银以及仓储的物料设备作为押品。
“以我就职的股份制银行为例,风控非常严格,押品只能是现金或房产。而且通常来讲,即使能据此生成授信额度并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贷款方也不能一点现金不拿,银行还是会让其支付30%左右的保证金。”她强调。而判决结果显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锌锭冒充银锭作质押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万元。
“押品管理失效”有哪些银行曾“掉坑”?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直言,单就利用假白银骗贷一事而言,之前应该没有过类似案例。不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抵押物管理上出现纰漏的情况,过往还是出现过一些。
案件回顾一:“黄金”骗贷案
2018年2月,原银监会通报了一起假黄金骗贷案。2016年5月,陕西潼关县联社发生一起2000万元质押贷款案件,多名外部不法人员横跨陕西、河南两省,以纯度不足的非标准黄金做质押物,骗取1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190亿元贷款。
除抓获了35名外部涉案人员,原银监会也对多家银行予以处罚。
原陕西银监局就对涉及该案的1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罚款合计5000万元。其中:对陕西省联社及潼关县联社等11家县级农信社联社罚款3600万元;对邮储银行陕西省分行及其渭南市分行、潼关县支行罚款1000万元,对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及其渭南分行、潼关县支行罚款400万元。
对上述机构的95名责任人予以处罚,其中取消8人1年至终身高管任职资格,对87人分别给予警告。同时,责令相关机构按照党纪、政纪和内部规章,对262名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此外,原陕西银监局对内部监管履职不力人员进行了执纪问责。
原河南银监局对涉及该案的工商银行河南三门峡灵宝支行处以罚款250万元,对该支行及工商银行三门峡分行9名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其中取消5人3至8年高管任职资格,对4名高管分别给予警告。同时,责令工商银行对省、市、县三级分支机构48名责任人给予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原银监会指出,该案暴露出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存在的三大缺陷:一是贷款“三查”形同虚设;二是押品管理严重失效;三是业务开展盲目激进。
案件回顾二:“硅锰合金”骗贷案
更荒唐的是,不止掺假的贵金属能骗贷,甚至“废渣”也可以达成同样的目的,而这件事就发生在广西。
2014年4月30日,广西航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航亿公司)曾用质押物担保向工商银行桂林分行贷款700万元,质押物约定交由广西邮政速递公司进行监管。
在协议签订的当天,广西航亿公司向广西邮政速递公司出具《出质通知书》,罗列质押货物明细:货物品名—硅锰合金,规格/型号—6517,生厂厂家(产地)—桂林、云南,重量—3080.25吨,单价—4480元,金额—1380万元、货物是否在库—是。
广西邮政速递公司桂林分公司根据广西邮政速递公司的授权,向广西航亿公司出具了回执一份,称“已收到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出具的《出质通知书》”,并告知“经核查,已交由我司监管的货物与上述出质通知书一致”。
由此,广西航亿公司顺利获得700万元资金。
2014年11月5日,广西航亿公司涉嫌贷款诈骗遭银行报案,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委托有色金属桂林矿产地质测试中心和灵川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质物进行鉴定和估价。
有色金属桂林矿产地质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和灵川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显示,广西邮政速递公司监管的质物共四类,并非标注规格的硅锰合金,而是疑是硅锰合金(A类)、疑是硅锰合金(B类)、疑是硅锰合金(C类)。四类货物合计重量785.375吨,价值仅14.7744万元。
由于广西航亿公司无法偿还该笔贷款,至2016年一审开庭时该公司尚欠银行本息共计750.7万元。银行则将广西邮政速递公司母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政速递公司”)告上法庭。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结果,中国邮政速递公司对广西航亿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70%赔偿责任。
案件回顾三:“伪造质押”骗贷案
2016年有媒体报道,揭露了中国某银行广州分行一名女售后服务经理被指伙同他人利用没有真实交易的供销合同和其它贷款所需资料,并找人冒充存款人在相关质押贷款合同上签名。在未经存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先后分3笔以多人的共计1亿元存款为质押,从中国某银行广州分行骗取贷款共9500万元,造成银行损失9000多万元。
经济学家宋清辉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上述类型案件均属于小概率事件,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确实反映出部分银行存在风控不足,甚至一些风控流于形式,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通常来说,与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相比,城商行的风控能力要弱一些,主要体现在风控大数据、风控人才存在不足等方面。
他认为,作为银行,应下大力气了解贷款客户,同时提高风控效率,以逐渐达到对企业骗贷问题的防范。可以依托科技金融等手段,从根本上预防骗贷问题的发生。
“有些商业银行之所以风控能力不高,原因则与其过于重视业绩、忽视风控投入建设等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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