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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锦秋:应遏制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2-14 23:42

    熊锦秋

    据统计,仅深交所在2018年就发现并处理了20单涉及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违规事项。笔者认为,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控股股东以及实控人(以下统称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

    尽管2006年证监会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前清后欠问题发生”,但到目前为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去年下半年以来,受市场融资环境变化、高比例股票质押等因素影响,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周转困难,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有所抬头。

    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形式趋于多样化、复杂化,有的通过银行资金划转、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付各类支出或拆借资金,有的要求上市公司为其虚开票据质押融资、支付虚构的交易款项,有的盗用或假借上市公司名义借款。大股东把上市公司当作自己的提款机,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严重影响中小投资者权益。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实质是上市公司治理问题。《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上市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于股东之外的社团法人,完全依法自主经营。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日常代理机构,在笔者看来,之所以一些上市公司没有形成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人格化利益主体,沦为任由大股东摆布的工具,关键是董事会这个层面缺乏独立性。

    事实上,若投资者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即被认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在A股市场,投资者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自然而然觉得上市公司就是它的,要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行为,笔者认为就必须淡化“控制权”观念,要从董事会这个层面保证与大股东的相对独立性,董事会要坚决捍卫上市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地位。这方面解决办法,一是可规定自然人大股东不得亲自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二是任何大股东提名董事人选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三是大股东不得提名监事或独立董事人选,而要更多吸收中小股东利益代表以及独立公正的第三方,要强化对董事会的监督制约。

    对于大股东已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还未偿还的,要加大清欠力度。上述《通知》规定,各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直接负责清欠工作。笔者认为,世易时移,清欠工作应由各地证监局来负责,协调当地政府追查大股东的资金去向,确保清欠工作的公正性、独立性和专业性。当然,对国有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各级地方政府国资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协调解决资金、资产来源,督促国有企业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掏空上市公司是一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影响市场和社会稳定的恶劣行径,为此《刑法修正案(六)》专门增设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犯罪主体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以及指使董监高实施相关行为的控股股东或实控人。大股东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甚至不予偿还,可能构成上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此外,大股东假借上市公司名义借款,还可能构成《刑法》中的其他罪名。要按照《刑法》规定,严厉打击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增强对相关主体的法律震慑力。

    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交易所、证监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及早发现问题苗头。严密的信息披露是发现违法违规苗头的最有力武器,建议完善年报等定期报告的披露格式,划出一个单独章节,专门披露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以及相关线索、信息,从而强化投资者、舆论、社会等多方监督。一些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却没有反映,这些信息披露可能存在遗漏性虚假陈述,要严厉追究大股东、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责任,由于负责年报审核的中介机构也难辞其咎,还应追究中介机构责任。

    总之,大股东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一个老问题、老毛病,这个病迁延不治说明A股基础性制度还存在不少弊端,应该尽快完善基础性制度,从根上对症施治。

    (作者为财经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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